给起诉铁路局补票款同学的一封信
铁路评论 2015-10-20 10:18:59 229浏览 作者:杭州的RAIL最近,浙大陈同学、秦同学对昆明铁路局的纠纷,引起了很多争议。目前,大多数舆论都支持陈同学、秦同学方面。作为对铁路了解,但又不是铁路职工,同时又和陈同学、秦同学处在一个城市,我觉得所有事情的处理都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就这个问题提出另一方面的看法。
1、关于昆明铁路局的声明以及进站后丢失车票,需要补票。现在,大多数火车站均实行了实名制进站验证,票、证、人一致才能进站。大家认为,这样就不可能出现昆明铁路局之前声明中出现的逃票情况。但是,实际情况相对一种举例来说,会复杂得多。 比如,2人从杭州去宁波,该列车途中停靠绍兴。甲买了杭州-宁波的车票,但是乙只购买了杭州-绍兴的车票,都进行了取票。由于他们都购买了各自杭州上车的车票,他们都能够通过实名制进站上车。但在绍兴开车后,如果在列车上声明车票丢失就可以继续乘车或者可以在到站退补的车票,那么甲和乙都可以在宁波出站,也就是乙可以不用购买绍兴-宁波的车票。这种情况,在列车超员、区间短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在列车上查票排除。
2、有没有解决的方案呢?有的。那就是列车长通过客运交互系统,将原有的车票作废,那么乙拿甲的车票就无法出站,或者直接实行身份证进出站。但是,我们所在的浙江省,或者说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在广袤的西部地区,特别是一些普通列车“公交化”的地区,比如东北、西南,一些城市甚至有数个小型车站,列车需要停靠大多数途径车站以满足沿线居民的出行需求,一些车站甚至只有简陋的站房。而铁路的规章和办法,是全国实施的。在所有车站出站时实行车票自动化检票或者实行身份证出站,在所有的列车上甚至在春运、黄金周拥挤的列车上或者十几分钟就要停站的”公交化“列车、城际列车上,是很难实现的。同时,很多列车特别是普通列车运行在手机网络没有信号的地区或在隧道中运行,这些列车很难使用客运交互系统,是否能够及时对原有车票进行操作,是否可以对持身份证乘车的旅客进行上千人次的验票?相信这也是普通列车现在还没有进行仅靠身份证乘车的原因之一。
这里,还要顺带说一下民航的实名制。现在在我国,大众交通中只有民航和铁路实行了实名制。因此,民航的一些制度,如电子客票和身份证乘机也经常用来和铁路的实名制乘车相对比。但是,民航和铁路的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那就是飞机基本上是一站直达目的地,登机、到达分开,中转也要二次登机。而铁路的大多数列车并不能一站直达目的地,上车验票后还存在着“买短途坐长途”的可能。如果大多数的列车是杭州-北京的Z10次那样,在停靠海宁后一站直达北京,那么完全可以在实现在上车的旅客都持票到北京、在北京站有专门出站通道的前提下实现不检票直接出站,是否丢失了车票也自然不重要。而机场的廊桥直达飞机的机舱,很多普通的中小型火车站站台都可以互通,不能实现普通列车在检票后不二次在车门口检票和车内查票。和这次事件最相关的是,飞机的经停站,继续旅行的旅客需要全部下飞机到候机室进行二次登机,这就可以让需要下机的旅客和继续旅行的旅客分开,使得“买短途坐长途”在民航完全不可能。但是,在火车上,不可能让旅客到一个站就全部查票。
3、上面的这点,已经说到了国情。我国的最基本国情,就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很多方面,不仅要考虑我国的物质国情,也要考虑精神方面的,这也包括我国部分群众,或者在铁路就是说部分旅客的素质。我们现在都认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铁路的很多规定,之所以建国后使用了几十年之久,就是因为这些规定,无论是安全生产还是运输纪律,到这次讨论的规章规定,都是实践中得出的。 比如《客规》在实名制之后实际上作了很多内容的调整,但为什么没有删除这次讨论的这部分规定,就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办法做到第2点中的那种办法,那么实际上就无法知道旅客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丢失了车票,或者说他的车票有意或者无意被其他旅客使用出站了。如果是无意的,那么铁路票款的损失实际上有限,因为丢失车票毕竟是偶然事件,丢失后别人如果已经买好了车票,那么捡到了车票也没什么用。但是如果是有意的呢?这也是几乎所有城市的地铁,都规定丢失车票后要补收最高票价的原因——因为如果没有办法证明你的说法,那么只能通过规定杜绝漏洞不被利用。秦同学认为,铁路是“宁可错补1000,不能放过1个”。但是,如果没有制度,没有规定,没有合适的做法,有一个这样逃票成功的旅客,就会有1000个模仿逃票的版本。之前,上海铁路局曾经报道,上海的一些论坛曾经有交流逃票经验的“互动”,在沪宁城际大量逃票,经多方大规模查票才平息下去。但在实际情况中,许多火车上、出站口,逃票的情况每天都在上演。许多人耍无赖拒不补票也不下车,许多人在自动检票机上2个人1张票一起通过,许多人谩骂铁路职工……而对无票的“罚款”——补票加收50%也是怕旅客无法接受而基本上只是补原价车票,“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也只限于查到无票后“拒不改正”的情况。甚至有甚者,靠“投诉”要挟无票乘车,甚至要求高额赔偿“精神损失”,这些都是现实和理论的巨大反差,是我们国家现在国情的一个折射面,也是所有涉及大家的政策指定必须考虑的因素。
之所以说在这次发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仅考虑规定的本身,是因为如果铁路票款大量流失,影响最大的还是我们旅客本身。且不论铁路发展、运营成本这些和我们有些“远”的话题,先就一件事来说,我觉得这就是我们为什么不能简单要求铁路在这一问题上简单解决的因素:那就是如果我买了2张去宁波的高铁二等座车票,但是别人利用这个漏洞,只用1张原价、1张杭州到绍兴的票就可以让2个人到宁波。那么,我的感受是什么?对违章者的宽松,就是对遵守秩序人的不公平,这个道理,也是每个人权利“平等”的一部分。
4、对于《客规》是铁路内部规章,不能管理旅客的说法,我觉得秦同学作为浙大法学院的同学,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生效的法律。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至于实名制之后,这一条的判定,则可参考上述几点的讨论。另外,《客规》是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实行的,也就是说,它是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当时,是由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即铁道部规定,而现在,则需要国家铁路局同意修改,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同时,《客规》也并不是和一些人断章取义的那样“十几年没有修改”,而是在铁路系统内不断修改,只是没有每次都对外说明,相信也没有大众如此关心《客规》。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之后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我们能说1982年的宪法数十年没有修改吗?
我相信,陈同学、秦同学是为了铁路的不断进步而对簿公堂,不过,我也希望大家都进行全面的考虑,综合、理性地看待每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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