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丢失岂能让“制度埋单”

铁路评论   2015-10-19 09:09:13  176浏览 作者:张中卓

暑假期间,去云南山区支教的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大二学生陈绘衣与同学乘车前往昆明站,乘车途中在列车员查票时,陈同学发现自己的火车票丢失,就出示了12306网站发来的通知购票成功的手机短信、网站购票信息、身份证等,但乘务员不予核查,要求全价补票并支付5元手续费。陈同学随即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补票款。(中国广播网10月17日)

  虽然只有区区几十元的火车票款,但是上述新闻却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围观,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更有甚者,甚至认为铁路部门要求“丢票须再买”属于“霸王条款”。

众所周知,旅客在购买车票后,一定会注意到,车票背面明确标示,旅客有妥善保管火车票的义务,这样在进站上车、下车离站检查中配合铁路工作人员顺利完成相关的核查。任何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旅客享有安全出行的权力,也有妥善保管火车票的义务,而过分强调所谓权力,却把义务抛之脑后肯定是错误之举。

所以,旅客丢失火车票后,自然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即按照规定补票乘车。不仅是铁路部门如此,就是航空、地铁甚至是电影院都是如此之规。假如丢了电影票,即使拿出购票信息,那么也会遭到电影院的拒绝入场处理的。特别是火车开行过程中上下车的旅客众多,一一查验旅客信息等工作量非常繁重,更需要广大旅客的守规矩多配合,如果丢票现象频现,自然会耗费大量的时间,所影响的已然是更多旅客的利益。而在铁路部门的实际工作中,也发现逃票现象的发生,即某人将所购车票交给同伴让其检票上车,自己再凭借购票信息乘车,此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铁路部门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必须“叫停”。

此番大学生乘客能够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发出更多的民意诉求,也是对铁路部门工作的一种促进。我们看到,近几年来,正是在广大旅客的积极建言献策下,铁路部门相继推出多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网上购票、快递送票等,和民心顺民意。当然,在今后的发展中,还需要铁路部门更多地倾听民意,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让旅客安全出行。(张中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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