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该为“失足”买单?
铁路评论 2017-04-14 22:49:36 164浏览 作者:孙思可上月底,一名年轻男子在南京南站跳下站台翻越轨道,被列车挤压致死。记者昨天了解到,该男子家属已向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索赔80余万元。 (4月14日 南京日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究竟此事谁对谁错,很多网友都发表看法。有人认为自杀式作死铁路不该赔偿,有人认为铁路安全漏洞应铁路负全责,而笔者认为,我们都该抛弃个人情感来理性看待。
首先,笔者遍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但凡发生了不可抗拒的人身伤害,无论哪方过错,规定中都表明铁路企业会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伤害者家庭一定补偿。从这方面必须为铁路点赞,作为中国最大的国有企业,这份对责任的勇于担当,国家看见了,人民也看见了。不必说铁路“家大业大”赔得起,各国航空事故纠纷案也不在少数,笔者也鲜有看到甘愿当“冤大头”的航空公司。
其次,其家属依据规定向铁路索赔金额达八十万。可以说,死者作为大学生,一定有自己安全乘坐高铁的经历,这就从侧面说明了其具有保护自己的安全常识。而车站中警示标语,语音提示都具备,工作人员也提供询问服务。他却偏偏不守规则翻下站台,在列车进站时和“死神”比速度,种种迹象都表明在安全警示都具备的条件下,死者的行为是自杀之举。
但家属所说让铁路负八成责任,这种不合乎逻辑的“闹剧”赔偿,显然让人难以接受。试问,在飞机上打开舱门跳机,危及飞行和整机旅客的安全,还能让航空公司负八成责任吗。
笔者认为,死者“失足”是由于个人一时缺失正常行为判断而造成的,铁路部门虽有安全漏洞但责任甚校死者作为青年,不顾法律法规,扰乱行车安全,直接造成铁路企业的极大经济损失。死后家属的“无理”赔偿也应该适可而止,“理直气壮”状告铁路局和车站实属滑稽之谈。
我们在为死者“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同时,都应理性看待此事,莫让自私利己的情绪充斥社会,也莫让敢于承担责任的企业总为闯祸的“不幸者”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