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性看待残疾兄弟“诉铁路”

铁路评论   2015-11-06 10:49:27  249浏览 作者:韩乐仪

据11月5日新华网报道,11月4日,四川的残疾人王力和王猛兄弟因为无法享受到乘车优惠一怒之下状告成都铁路局,要求铁路部门给予残疾人票价优惠,返还一半票款,并索赔3.15元。同时,要求成都铁路局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四川残疾人兄弟状告铁路局要求返还一半票款并象征性的索赔3.15元,维护自身权益的举动并非个例,早在2011年“残疾人半价乘车”的话题就引起过广泛关注,当时残疾人夏文涛公开致信全国人大,要求乘车享受半价优待,谢木兰等数10位人大代表也提出相关议案,引起了社会和铁路部门的高度关注,同年,原铁道部书面答复因铁路客运基准票价率自1995年来未调整,较公路、民航明显偏低,已经营困难无力承担更多优惠,但将在火车上设置残疾人专用标志的硬座或卧铺,设置在车厢两侧靠近厕所和门的区域。

近年来,铁路部门为方便残疾人出行,拿出了许多具体行动,开通残疾人购票绿色通道,安装无障碍电梯,列车上安装残疾人专用座椅,残疾人专用厕所,允许导盲犬上车,车站车上乘务员对残疾残疾人提供上下车一站式服务,围绕服务残疾人出行,做了大量工作,也赢得了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的好评……。

作为一个企业,要实现自身发展,在合理范围内赢取最大利润,从而反哺自己企业建设,这是一个不变的定律。铁路也是如此,它实施多年的学生半价购票、残疾军警半价购票、军交运输等都呈现着许多公益属性,是值得肯定和褒奖的。

我认为要把服务残障人士工作做到极致,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多多给于铁路等这些社会服务企业理解和支持。首先要从加强残疾人保障应强化国家顶层设计做起,完善残疾人保障体系与社会服务体系,避免如城市公交、地铁、铁路等社会保障责任单一主体,形成政府主导,非政府志愿机关、工人合作社、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多元社会主体。同时,完善专项保障制度和专门法律条例,完善社会保障服务运转的监管系统,从而使社会福利制度日臻完善。

当我们建立了多元社会主体,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残疾人权益保障进程的风气,完善了专项保障制度和专门的法律条例,避免了残疾人的社会救助的随意性,那么像四川残疾人兄弟索赔的3.15元才真正有意义。(韩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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