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铁路局败诉背后的思考

铁路评论   2015-12-23 14:52:26  195浏览 作者:卢婷

据央广网12月17日报道,30岁的罗先生是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年前他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至无锡的车票,乘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在出站时尽管出示了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仍被要求补票并加收手续费。随后,罗某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并围绕“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有效客票”,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12月14日下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这离浙江的大学生因丢失火车票被补票而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事情过去仅两个月时间,一时间又引起广大网友热议。许多网友表示,已经通过检票的程序,就是被证实自己有车票,到站为何还要进行验票这样多此一举的程序,此外,已经有订单信息和身份证为何不能证明自己已经买过票呢?

首先。车票是铁路企业与旅客间合同关系的凭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效客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电子客票,另一种是纸质客票,虽然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这两种形式不能同时并存,且手机短信不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证明。

其次,到站验票是一项堵漏、预防各种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我们知道车站是一个人口流动性很大的地方,查验车票,从铁路方面来考虑就是为了核实乘车人信息防止无票、逃票人钻空子,从乘客方面来考虑,主要就是保证乘客上对车,坐对位,下对站,同时帮助因特殊原因不得不中止旅行的乘客办理退票等事宜。

这么看来,铁路部门购票,退票、检票等各环节环环相扣,并不是随意而为之。

但是,旅客丢失车票补票的规定是在当时的法律背景还不是实名制的情况下实行的,而我们现在已经实施了实名制,那就不能再机械的理解法规条例。

“小孩子才分对错,大人只看利弊”,笔者认为这次状告铁路败诉的背后也是这个道理,丢失火车票虽然属于个人的保管不当,但是既然实行了实名制购票,铁路部门也应当将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跟进,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实名制火车票的实时查询系统,而国家的相关法律部门也应该不断改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也要保障作为企业性质的铁路部门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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