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责任大,“老大”勿轻封
铁路评论 2015-10-28 11:24:44 160浏览 作者:焦梦菲近期,铁路总公司又成了网友们热议的话题,闹得最热的要数“浙大法律系学生把昆明铁路局告上法院”的事了。
据了解,女学生由于自己不慎把车票丢失,被列车乘务人员要求补票,而到站后“二次购票”的钱又无法退还而引起其不满,认为自己明明做了一趟车却支付了两次车费。 笔者看到这条新闻后也觉得甚是不解,于是仔细研究了铁路部门有关“挂失补”的规定:
1.如果旅客购买实名制票后丢失车票时,可不晚于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办理时,须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车站名称等,经车站确认无误后,须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经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将开具客运记录交给旅客。旅客应在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按规定核收补票的手续费。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原车票已经退票的或者已经挂失补办的,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办理时,原车票已经改签的按改签后的车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2.旅客购票后乘车前未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或者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在列车上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在列车上,应主动向列车长声明,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旅客在到站出站后提出的,不予退票。
而该旅客所遇到的情况就是第二种情形,既在开车后车票丢失,应另行购票,如若原票找不到,后补车票无法退票。可以看出铁路部门确有规定。一些网友认为铁路部门这是霸王条约,缺乏人性化;一些网友则不然,认为每个企业都有自己规定准则,既是自己不小心丢失车票,就应该承担责任。
表面上看,铁路部门如此做法确实有失人性化,车票丢失应是旅客承担责任,作为国有大型企业,是不是应该为旅客减少一点损失呢?从规定中不难看出:第一,办理挂失补车票应在开车前20分钟到乘车站售票窗口办理补票手续,到站需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挂失补车票以及客运记录到终到站售票窗口办理退票;第二,开车后在列车上丢失车票的,列车应按规定要求旅客补办新票,若原票找到,可到终到站办理退票,若原票无法找到,则拒绝办理。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车票,是可以办理挂失补退票手续的。铁路部门作为与不作为,已一目了然,只是哪个企业没有规定、制度制约。
细细想来,为何同是主要交通运输企业的航空、公路部门,却没有铁路部门这样老是遭人质疑、指责,是它没有硬性规定么?还是就真的那么人性化?我们生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其实我们早应该适应潜在的市场规则,都懂得玩游戏就应该遵守游戏规则的道理。可如今,我们看待昔日的“铁老大”,却不免为其加上国家“公益事业”的外衣,认为铁路就应该为人们多付出多贡献,不谋利益。而早在2013年,铁路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只是时至当下,公众不愿意接受逐渐脱下“公益外衣”的“铁老大”罢了。(焦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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