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爬火车触高压电丧生 死者父亲告铁路局索赔百万
铁路评论 2015-08-27 17:19:05 232浏览 作者:岳斌22岁的男青年攀爬停靠车站的火车,却不慎碰触到火车上方架设的高压电线身亡。他的家人认为铁路局未尽到警示和防护义务,状告北京铁路局并索赔百万元的赔偿。
事发于今年6月8日下午6时许。22岁的李某系从外地来京打工的装修工,当天傍晚和邻居家17岁男孩小刚(化名)吃完晚饭后,来到离居住地200多米远的门头沟区某车站附近,看到一辆罐状货车停靠在铁路上,李某顺着货车车厢上的梯子攀爬到车顶。未料悲剧发生,嘭的一声巨响,火球腾空而起,李某触到头顶上方的高压线电缆,当即倒下。
约40分钟后急救车赶到现场,众人将李某救下来,发现他已身亡。事发后北京铁路部门出具了铁路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18岁时在老家和女友未婚同居,身后留下了一个4岁的儿子。“孩子将来是归我抚养的,而我是中年丧妻、老年丧子,没有经济能力。”年近六旬的父亲李先生将北京铁路局告上了法院,指出北京铁路局未尽到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要求北京铁路局赔偿120万余元。
李先生的代理人称,事发地附近有户人家安装了监控探头,公安部门曾调过录像,该住户拒绝向李先生个人提供录像,但告诉他,从视频里看到李某爬了两次火车。第一次他是和小刚一起爬上去的,二人一起下来后,李某又第二次爬上货车,结果转身的时候碰到了高压电线。
记者从照片上看到,李某被救下来时,右手臂呈弯曲状举着手机,疑似自拍的姿势。代理人说,“第一次攀爬和第二次相隔了十几分钟,却没人制止他。”
北京铁路局代理人否认了上述说法,该案案由不应为铁路人身损害赔偿,而是触电损害赔偿案,因此不适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攀爬火车本身是严重违法行为,受害人年满22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视警示不顾攀爬货车,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方还当庭出示了电线杆上设置的“高压危险”警示标志照片。
因有证据需要补充,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庭的丁晓云法官介绍,每年均有数起类似案件发生,受害人基本都是男性青少年,多数都当场死亡,即使侥幸被抢救下来,也会造成受害人全身大面积重度灼伤,会产生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