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票并不是霸王条款

铁路评论   2015-02-03 20:57:39  0浏览 作者:陈存

补票并不是霸王条款

近日,本人得知在春运启动前夕,消费者保护组织状告了上海铁路局,一场官司把“铁老大”再一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场无声的战争就此展开。值得可幸的是1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这一诉讼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向浙江省消保委送去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首先我们要清楚消保委所提的公益诉讼是什么?

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浙江省消保委自从2014年5月15日、7月30日,陆续接到消费者针对遭遇丢票出站必须“强行补票”规定的投诉,而消保委却打着“公益诉讼”的幌子,以“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必须另行购票’的侵权行为。”把铁路局告上了法院。

在这里我想告诉消保委,铁路不存在什么强行补票,而是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犯一些不明智的行为而已。而你们却打着“公益诉讼”的幌子,你们明白什么是公益诉讼吗?消费者不管是通过12306网站或者车站买到票,在原则上已经跟铁路签订了一个合同,铁路在合同中承担着把消费者安全的送到目的地,而消费者只要出示签订合同的凭证。

具我所知,自从2011年6月1日起,全国所有动车组列车实行购票实名制。“铁路部门实施实名制购票、乘车后,纸质车票已经不是旅客购票的唯一凭证,旅客甚至可以不要纸质车票,而依据电子客票验票乘车。”

我从多方面打听到,旅客在丢失车票后应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工作,在实在找不到的前提下应进行补票手续。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但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工作人员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从中可以看出,原则上旅客如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但有证据证明已购票的,则可以退款。

换句话而言,在有证据证明消费者已购车票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消费者遗失车票而让消费者进行再次购票,我也认为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但是我要请问那些投诉的消费者,你们是否出示了你们有效的证据证明你们购票了吗?可能你们会说,没购票怎么上的火车,那再请问你们,你们到银行取款,在途中把款给丢了,是否也会去怪责银行,我想你们是不会去的吧!铁路是通过事先签订好的合同,安全地把消费者送到目的地,对铁路而言并未存在对消费者利益侵犯的行为,而消费者在丢失车票未出具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关规定,存在乘”霸王车“,铁路部门可视其为违法。

春运即将启动,在这里,本人忠告容易丢失车票的消费者,在人流繁多的工作场所,不管是火车票、汽车票、船票、飞机票,要保护好自已的车票,要经常查看车票是否还在,当发现车票丢失,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工作人员,进行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会热心帮助每一位要帮助的人。

评论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