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高铁站设吸烟室”,吸烟者的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铁路评论   2019-11-24 10:49:33  190浏览 作者:周冬冬

近日,一起十分独特的民事诉讼案件,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簿公堂的双方,分别是作为原告方的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和作为被告方的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东车站(以下简称郑州东站)。

之所以说这起案件独特,一是因为被告是我们日常出行的火车站,二则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十分特别——殷清利以郑州东站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务,及设置吸烟室做法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为由,遂将郑州东站告上法庭,要求郑州东站取消在出发大厅中心位置4F层所设置的四个吸烟室,拆除吸烟室内的烟具、智能感应点烟器。

尽管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这是一件关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纠纷,但是,从社会公共角度来看,这是一件代表普通旅客健康权益与铁路公共运输服务的思考。

伴随着社会控烟共识的不断提高,烟民们的“栖息地”变得越来越少,甚至开始对公共场合的吸烟室“动刀子”,将烟民们逼入绝境。控制香烟绝非灭绝香烟,选择是否抽烟是每个人的生活权利,公共场合中每一个生活方式都应得到尊重。无论吸烟被控烟群众描绘得有多么“罪恶”,不可否定的是,吸烟既不犯罪也不违法,那有何必将吸烟者的最后一块宝地都吞噬呢?不管不吸烟有多么的好,吸烟又有多么的不好,选择是否吸烟,是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又何必去强行约束他人的生活方式与你一样呢?用一种非常极端的方式,将控烟者嗤之以鼻的吸烟室移除公共场合是否就能解决公共场所吸烟问题?这种如同于“大男子主义”的任性行为,在笔者看来很难称之为文明,也是一个极其不理性的做法。

导致这场事件引起轩然大波的重要原因,就是关于在公共场合中对烟民们是否特殊对待。既然称之为公共场所,那么就会有形形色色的人,他们有抽烟的也有不抽烟的,如果强行把这个公共场所定义为无烟场所,是否有失道理?笔者觉得,竟然我们主张的是控烟,那就不能是禁烟,控烟是有自己的一套方式、方法。在一些封闭式的公共场合中,抽烟很难做到不影响他人,因此禁止在室内抽烟很有必要,但在车站这种空间较大的流动性场所,在角落设一间专供吸烟的房间,既最大化的避免影响他人,又给按捺不住的烟民留有一方宝地,是一件非常务实的可行办法。

不吸烟者的利益需要得到尊重,吸烟者的利益也应得到尊重。我们不能将一种生活方式去消灭另一种生活方式,我们也不能放任多种生活方式自由生长。两者间需要找一个平衡点,以保护大部分人权益为主导,少部分特殊人群为辅助。总而言之,就是保持一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生活态度,你可以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你也应当尊重其他人的生活方式,除非他触发了法律制度,或是十分不人性化的行为,否则他也应当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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