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老妪 家属状告兰州铁路局

铁路一线   2015-07-20 09:45:15  203浏览 作者:岳斌

铁轨上有人,赶紧停车!”T197次旅客列车司机立即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一切为时已晚,闯入禁地的周老太瞬时与火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家属小霞(化名)等7人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各项损失24万元。7月16日,记者获悉,武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兰州铁路局赔偿死亡赔偿金等58576.5元。

小霞等7人诉称:2014年7月3日下午2时许,小霞发现母亲周老太走失后立即和家人寻找,并到嘉峪关市前进路派出所报了案。 报案后的第二日,小霞获悉:一个老太太在火车站南面铁路桥上被火车撞死。之后,小霞等人赶赴嘉峪关铁路派出所辨认,确认死者就是周老太。经协商,嘉峪关车务段预付小霞等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万元。同年7月18日,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周老太负事故全责,小霞等人对该认定书不服,认为是兰州铁路局管理上存在漏洞,造成周老太不幸离世,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24万元。

兰州铁路局辩称:周老太违法进入铁路行车界限,并且长时间在铁路线路上纵向行走,本身存在重大违规行为;事故发生现场四周防护和警示措施完好,已完全尽到了义务,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已给予2万元的补助,因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小霞等人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视频证据,用以证明兰州铁路局存在管理漏洞。但经质证环节后,法院认为:该视频拍摄于事故发生后第三天,视频中没有拍摄其进入嘉峪关机务段大门时门卫的画面,不能反映其进入大门时是否进行了检查、登记等工作,且视频画面不连续、不完整、也不是事故发生地,因此,不予采纳。此外,小霞等人提交的周老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经法庭质证后未采纳。

综上,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周老太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预见到进入铁路线路的危险性和后果,但仍违法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内并侵入铁路线路,与运行中的列车相撞导致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虽然事发区段铁路线路为封闭式线路,兰州铁路局也在事发铁路线路区段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兰州铁路局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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