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老妪案宣判,重视法律法规敲响警钟
铁路评论 2015-07-17 15:31:23 166浏览 作者:王琦据悉,一年前发生的火车撞死老妪、家属状告兰州铁路局的事故,昨日,即2015年7月16日,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兰州铁路局赔偿死亡赔偿金等58576.5元。
2014年7月3日下午2时许,T197次旅客列车司机忽然发现前方有人在铁道上行走,立即鸣笛示警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一切为时已晚,闯入禁地的周老太瞬时与火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家属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各项损失24万元。后经协商,嘉峪关车务段预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万元。同年7月18日,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出《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周老太负事故全责,亲属对该认定书不服,将其告上法庭,认为是兰州铁路局管理上存在漏洞,造成周老太不幸离世,并提供一组视频证据和提交的周老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但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
这次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2个关键点:1、根据《铁路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在此次事件中可以看到,事故发生现场四周防护和警示措施完好,已完全尽到了义务,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已给予2万元的补助,因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法院审理认为,周老太是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违法进入铁路行车界限,并且长时间在铁路线路上纵向行走,不仅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更有一定的危险性。根据《铁路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第五十八条,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武威铁路运输法院酌定兰州铁路局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没有人会希望这样的事故再次发生,为防止事件重演,铁路部门也要更加严密地检查和监控铁路安全,公民们也要互相在亲人间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依法行事。周老太的去世令人伤心,但逝者已逝,不管是家属还是铁路部门,我们唯有从中吸取到了教训并引以为戒,这样的惨案才能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