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列车上滋事 被依法行政拘留

铁路一线   2019-08-01 21:44:02  浏览 作者:刘华龙

7月30日讯,“酒是亲朋好友聚会的调味品,也是人生喜怒哀乐的寄托,但是喝酒要有度,有节制,不然酒后寻衅滋事触犯法律那就追悔莫及了。”7月25日,在乌鲁木齐开往福州的T308次列车上,一名醉酒男子无故在列车上滋事,不但殴打他人,还辱骂、踢打前来劝阻的列车乘警,最终被铁路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16号车厢有一名旅客酒后滋事。” 7月25日18时30分许,T308次列车运行至天水至宝鸡间,乌鲁木齐公安处乘警长付刚接列车长报称16号车厢有旅客酒后滋事,遂立即赶赴16号车厢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16号车71号座位旅客正在殴打一名年轻男性旅客,并且71号旅客满身酒味、胡言乱语,呈醉酒状态。

据了解,乘警当时立即将两人拉开,并要求醉酒旅客出示车票和身份证件。醉酒旅客返回座位取车票和身份证件期间,又用拳头打了旁边一名男性旅客的头部。

乘警对其进行警告和劝阻过程中,醉酒旅客拒不配合乘警执行职务,遂将其带至餐车使用约束带约束醒酒,约束过程中醉酒旅客多次辱骂、踢打乘警。

民警告诉记者,此时列车行驶到洛阳铁路公安处辖区,为了行车安全,在向洛阳铁路公安处指挥中心讲明现场情况后,于7月26日03时20分将醉酒旅客移交至南阳站派出所进行处置。

经过南阳站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得知,该醉酒男子姓陈、47岁、新疆昌吉市人,其于7月24日下午独自从乌鲁木齐火车站乘坐T308次前往福州,25日中午喝酒期间无故将脚伸到对面旅客蓝某座位上,兰某提醒其将脚从座位上放下时,陈某对其进行辱骂、挑衅,直至蓝某离开座位。

25日下午陈某再次饮酒500毫升后,满身酒气的走到旅客蓝某身边继续进行辱骂、挑衅和殴打,直至列车乘警赶到现场制止他。

乘警要求陈某出示车票和身份证件。陈某返回座位取车票和身份证件,经过旅客王某座位时,无故用拳头捶了旅客王某一拳。

醉酒旅客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与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现已被送往拘留所执行。

铁路民警提示,广大旅客一定要文明出行,遵守站车治安秩序,共同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醉酒滋事,不但影响他人乘车,还会受到铁路公安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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