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中东铁路   2016-01-25 22:55:23  240浏览 作者:第3、5、7、8、11号

中国与苏联签订。签订时间:1924年5月31日。

签订地点:北京。参加签订人员:中方,中华民国总统特派全权代表顾维钧;苏方,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喀拉罕。

因中东铁路系由俄国出资并完全建筑在中国领土内,中、苏两国彼此认定该路纯系商业性质,除本身营业事务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的各项事务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在该铁路根本办法未经1924年5月31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2条所定的会议中解决以前,两国为共同经营该铁路的业务起见,同意规定暂行管理办法。共11条,附:管理东省铁路续订合同,道胜银行呈交通部函(第1、2、4、6、9、10、12、13号),交通部致道胜银行函(第3、5、7、8、11号)。主要内容:该铁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10人,由中、苏两国政府各选派理事5人组成。

中国政府派定华理事1人为理事长,即督办。苏联政府派定俄理事1人为副理事长,即会办。理事会以最少7人为法定人数,所有一切取决须得6人以上同意方有执行的效力。该铁路设监事会,由监察5人组成,华监察2人由中国政府委派,俄监察3人由苏联政府委派。会长由华监察中选举。该铁路设局长1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长2人,华、俄各1人,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该政府核准。该铁路的处长、副处长等,由理事会委派。如处长为华人,副处长须用俄人,处长为俄人,副处长须用华人。该铁路各级人员,按照中俄两国人民平均分配原则任用。理事会商议路务不能解决时,呈报两缔约国政府解决。但该铁路的预算、决算由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的联席会议核准。该铁路所有实利由理事会保管,在该铁路根本办法未经解决前,不得动用。理事会应将前俄政府于1896年12月4日批准的中东铁路公司章程,按照该协定及1924年5月31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从速改订完竣,最迟不得过自理事会成立之日起6个月。将来中东铁路解决办法在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所定会议解决时,该协定即行取消。该协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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