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东铁路问题的方策

中东铁路   2016-01-25 22:54:47  226浏览 作者:即按照1919年协定对于中东路不能另定特别办法,暨关于中东路

兹太平洋与远东委员会提出中东铁路各议决案,请由大会通过。其文如左:

今议决:为有利益者保存中东铁路,应予该铁路及服役并使用铁路者更加良好之保护,职员遴选更加注意,以便完成业务之能率,款项开支更加撙节,以便防阻财产之浪费。

此事应即由相当之外交途径办理之。

此案现提请大会同意,未知尚须讨论否?吾美利坚合众国同意①……

主席谓业已一致同意

又,中国以外各国,在委员会关于中东铁路另行通过一案。兹提请大会通过之如左:

除中国外之各国,于赞成关于中东铁路之议决案保留权利,坚要中国对于中东铁路股东公司债券所有者及债权者等之各外国人,是否履行义务,担负责任。此种义务,各国认为自建筑铁路合同及中国照该合同之行动而发生者,各国并认一种代管性质之义务系从中国政府施行其权力于该铁路之执掌及行政而发生者。

现此案是否愿予讨论?

施肇基君谓:关于中东铁路顷所通过之案,与现在提出之案,顾维钧君曾在委员会于2月2日发表声明,兹拟提出大会,作为已经宣读载入议事录内。

主席谓:现在如无异议,关于中东铁路二案,顾维钧君在委员会发表之声明,当即作为已经宣读载入大会议事录内。

当以并无异议,遂将顾维钧君在委员会之声明载入如左:

顾维钧君谓:本席愿述数语,明白表示中国代表团对此重要问题之意见。 本代表团以为此中东铁路问题,与各国发生关系,始自1919年协约国订立之协定,经中国暨参与本委员会之五国加入在内。

中国代表团于讨论此事,有数项要旨,应请注意。其一,监督西伯利亚铁路全线之经营,连同中东路在内,既规定于协约国订立之协定;今若对于中东路另定特别办法,使中国不免发生疑虑。其二,中东路之重要关键,在接连欧洲与太平洋之交通。故无论何种协定,如不将接连欧洲之西伯利亚铁路及能达海口之乌苏里铁路包括在内,则其价值亦自有限。其三,该路路线,全在中国领土之内,中国主权应予保障。

中东路之由来与其性质暨该路与中政府之关系,本席不欲赘述。因此各节,业已载入中俄数种协定及中国与保有该路全部资本之道胜银行所订合同内。

依此三项要旨(即按照1919年协定对于中东路不能另定特别办法,暨关于中东路任何协定,如不施行于能达海口之乌苏里铁路则无甚价值,并无论何种办法,如与有利害关系之中国之领土主权有所抵触,不应成立),先经中国代表团之代表在专门分股委员会,复经本席亲在全权代表分股委员会,与各国代表协商可以实行之办法。有一时间,主席指派预备讨论根据之楷美娄君与本席共同拟成一草案,当时本席以为此事可以意见一致,旋经提出分股委员会,乃其他代表意谓必须加以删改;而此删改之处,均与本席所述要旨互相抵触。分股委员会经此种种困难与复杂情形,得一结果,如顷由罗脱君向委员会所报告者。

又第二案内载:中国以外各国保留权利,要求中国能否履行义务担负责任云云。此自属各国权利以内之事,非本席所得加以评论。 本席惟愿将中国意见关于中国与该路公司之关系,略述数语。该路法律上地位已明白规定于中俄各协定及中国与该路暨道胜银行所订合同。此后复与该路公司订立合同之内。所有该路内部改组事宜,均照一定手续,且时常查照1920年10月2日中政府与道胜银行新订合同办理。 本席固知本委员会不愿讨论此合同之事,即本席亦不愿讨论及此。而所以追述及此者,不过作为一种报告,并表明中国政府先经调查明[白],确知道胜银行可以代表该路一切股东及所有股份,且法国政府亦曾为之证明,是以与订新合同。

至中国所负代管责任之范围,自以从前俄国政府按照中俄协定行使之职务与中国现因俄国目前尚无正式承认之政府暂代行使之职务为度。故于此范围以内,亦可谓中国担负俄国政府与该路公司关系上原有之责任也。

按之目前实在情形,该路固有改良之余地,犹之世界各铁路,无不有应改良之处也。惟中国政府所遇之困难极大。因俄国政变与其内乱,致在该路区域内发生意外问题。俄国工人屡次罢工,红、白两党互争该路。所有种种详情,毋庸赘述。谅本委员会各代表犹能忆及1920年该路总办霍尔瓦特将军采取非常办法,宣告自任为该路区域内之最高总司令,行使政府职权之事。

自始迄今,每遇一次事变,中国官吏必竭尽心力,以应付此艰危时局,使该路区域内各界人民至今得以安居乐业。外国报纸,如可确信,不难复按中国政府按照与俄国政府原订合同条款,已尽力保护该路,与该路服务人员倘如此保护,犹有数国以为尚未十分完善,则其咎实由于俄国国政治纷扰,较之由于中国方面,有何不能毅力完全履行其义务所致之为多;其实,当西伯利亚各路腐败情形,达于极点之时,而中东铁路有此保护,尚能照常通车。故本席敢望委员会于考量此第二案时,将本席所说明者,一加注意。

主席谓,现在本会对于中国以外各国通过之中东铁路议决案,是否愿予同意?又谓吾美利坚合众国同意……②

主席谓本案业已由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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