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

铁路百科   2016-03-17 15:14:34  11浏览 作者:15

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是代表国家对所辖海区和港口的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关,成立于1986年5月8日。是交通直属一级行政单位,实行交通部、上海市双重领导。1951年8月上海区港务管理局的港务处,航政处以及引水科合并组成港务监督,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这是上海港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港口航务行政管理机构。1986年5月上海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时,上海港港务监督与上海航道局的航标测量处合并组成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该局下设监督处、海务处、测绘处、航标处,等14个处室,管辖吴淞监督站、公路监督站、海测大队,上海航标区、印刷厂,航政中专等9个基层单位,以及福州、温州、厦门3个外地航标区。管辖范围:北纬33°00′00″与北纬30°40′00″之间的海域,以及金山码头航道、锚地和北纬33°00′00″以北附近的海上石油平台和相关船舶的管理;航行警告广播区、航标、测量管理区域:自福建东山岛(23.5°N)至连云港(35°N);救护区自福建东碇岛(24°N)至锈针沙(33°N)。上海港航政管理范围:长江口段自浏河口下游浏黑屋与崇明施翅河口下游的施信杆联线至长江口灯船,长160公里;黄埔江段自吴淞口防波堤至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长67公里。沿江两岸约有350家工厂、企事业单位和码头,48条支流小港。港内有信号台、点18个,是港口航政管理的耳目,全局共有各种船舶71艘,最大的是排水量1750吨的大型航标船,最小的是长不足12米的玻璃钢巡逻艇。是航政管理和航标测量的手段和工具。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的职责是在辖区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赋予海监的各项职权,担负国家航标测量规定中关于航标测量工作的各项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1)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辖区具体管理规定。(2)办理船舶登记,签发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签发海员证和船员服务保(3)办理船员、引航员考试,签发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并监督船舶的人员配备。(4)办理外国籍船舶的进口审批手续。监督执行国家强制引航制度,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检查并签发出口许可证,对国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签证。(5)监督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航行情况和装载情况。(6)维护辖区交通安全秩序,对重要航区实行交通管制。(7)审核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设施的水上拖带的安全技术状况;港区内使用岸线涉及水上交通安全时对工程进行审核;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调整、划定港内锚地和经办辖区内的港区水域界限、港外锚地和禁航区的划定和报批,统一管理辖区内的航行警(通)告发布工作。(8)负责辖区内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调查和处理船舶违章排污,监视港区水域污染情况。(9)对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管理。(10)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处罚违章的船舶和人员。(11)组织指挥本辖区船舶防台和海上搜寻救助、救生。(12)负责本局航标辖区内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主要商港航标的管理和规划建设,通报航标动态,编制航标表。(13)负责本局航测辖区内主要商港及其附近水域、沿海重点航道和港湾、锚地及其他指定水域的检测和基本测量,通报海区变化情况,编辑、绘制和发行港口、航道和锚地检测图及航行图集;负责辖区内主要港口及指定水域的潮汐,潮流等水文情况的观测和资料收集。(14)根据海区无线电导航体制规划要求,负责辖区内中程无线电导航台、指向标站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15)有关法规规定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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