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铁路草约

昆明铁路局   2015-10-10 19:03:20  172浏览 作者:

云南铁路草约是中国与法国签订。签订时间:1936年2月20日。签订地点:昆明。参加签订人员:中方,南京交通部参事张维稷;法方,法国驻昆明副领事甘当。共12条,附决议案。主要内容:现今拨用地段,本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应即成立委员会,委员之中一半代表铁路公司,一半代表云南政府,勘察铁路及铁路属业所用各地段。云南省政府允许将铁路公司申请增拨的地段交铁路局应用,铁路公司所用地段以该公司经营铁路期间为限,铁路公司每年应付云南省政府租金1000金法郎。中国政府希望铁路公司尽量聘用中国国籍人员,议定铁路公司或在出资方面,或于云南所设学校内设立专门课程,应予合作。中国政府应在云南委派高级官员1名,衔为云南铁路专员,就云南省政府与铁路公司间可以解决而不必由外交当局或法国领事官员干预的关系,从中调处,该专员亦得调处铁路公司与公家间的一切经济问题。公司准警局警官及数目定够的巡警若干人在站内稽察。若指明车内有例禁物品,警察须通知站长或车上警员,并得会同该员进行必要的搜查。 本草约于两国政府核准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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