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铁路职工   2015-10-12 19:05:08  239浏览 作者:

1946~1950年间先后4次颁发的有关组织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铁路军事运输的法规性文件。这些条例是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制订并适时调整充实的。

第一个条例是解放战争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东北地区,接管部分铁路不久,为保障部队铁路运输和维护铁路秩序,由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于1946年7月颁发的,称为《铁道军事运输暂行条例》,共5章25条。条例阐述了铁路与战争和国民经济的关系,规定了军事运输保密、防空和迅速、准确的原则,办理军运的机关、军运付费、要车、配车等军运手续办法,以及部队、铁路应遵守的军运纪律。第二个条例是在上述条例的基础上,为适应新的形势而修改充实的,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军区司令部于1949年2月颁布,改称《铁路军运暂行条例》,共10章41条。条例总结了东北解放区铁路军运工作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军运的定义、地位和办理的基本办法,对军运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规定“在人民自卫战争中,军事运输为铁路第一等任务,军运列车为第一级列车”,强调经办军运人员必须保证军事运输绝对秘密,严格规定了军运和非军运的界限,强调军运的统一性、纪律性,实行计划运输。第三个条例的名称和内容与第二个条例相同,也是10章41条,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于1949年4月颁发。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以适应全军铁路军事运输的需要。4月22日,新华社为此发表《认真实行铁路军运条例》社论,指出条例“对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胜利,对于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很大的意义。”第四个条例是1950年7月由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签署命令,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名义重新颁布经过修订的《铁路军运暂行条例》,分总则、军运定义、军运的区分、伤病员输送、军运计费及付费、变更、特殊指定事项、纪律和附则等9章,共57条。1951~1954年间,军委军事运输司令部制定和呈请颁发了一系列新的铁路军事运输规章,该条例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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