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丢票有义务先补票
铁路评论 2015-10-22 22:06:56 157浏览 作者:金玉近日,一则内容为“乘客丢失车票而被要求补全票,从而将铁路局告上法庭”的新闻引发了舆论关注,媒体报道称,浙江大学一位支教女生因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铁路方面回应,此举是为了防范有人恶意逃票。
从法理分析,乘客丢失车票理就应当承担后果责任,即使能够证明确实购买了火车票,也能够证明自己与铁路部门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铁路部门没有义务负责你车票的保管。丢票是你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不是铁路造成的,所以当事人当时必须补票,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不出示票据视为“无票乘车”虽不意味着“坐一次车,买两次票”。但合同法第5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很明显,先补票、后核实再退票的办法,更合乎此立法条款的解释。
为此铁路方面解释到,在现实中会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甲购买了车票,乙没有购买车票,甲把自己的车票交给乙,乙凭甲的车票进站乘车,而甲用自己的购票记录进站乘车。所以,铁路部门之所以推出挂失补办措施,是为了防止有乘客恶意逃票。从我们的经验来看,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逃票,为了防范这种逃票给铁路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这种情况下的补票要求是正当的。
从目前铁路部门的规定看,并没有一刀切地让丢失车票的人承担所有成本,根据火车票实名制后“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补完票后如果找到了票,或虽然没有找到票,但经核实丢失车票的使用情况后,是可以退回补票款的。(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