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退票费免不免?首先必须合理合规合法
铁路评论 2022-12-18 21:01:26 0浏览 作者:车晓敏在杭州工作的湖北男子陆某某原本准备带着妻子和儿子回湖北老家,通过12306平台上网上购买了三张车票,出发前夕,因杭州仍有疫情出现,为响应政府号召,减少人员流动带来的风险,陆某某思虑再三,还是在网上办理了一家三口的退票手续,被相应收取退票费20元、20元及10元。当时,陆某某就通过12306平台投诉,称其因杭州新冠病毒疫情退票,按照规定应免收退票费。 12306网站平台客服当日回复称,受疫情影响,铁路部门会根据国家防疫要求对车票退改签政策作出一定调整,调整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退票相关规定。于是,陆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国铁集团上海铁路集团公司返回退票费共计50元人民币。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陆某某认为,杭州有疫情,他选择退票是对社会负责,并且在退票的时间上也是遵循铁路相关规定,因此其退票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不应该将主体责任强加于普通消费者(旅客)头上,退票费收取不合理;同时铁路12306网站平台回复缺乏诚意,没有从旅客的角度出发解决问题,陆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退票费50元。一审法院认定在陆某某退票的前一天及当天,杭州的确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但是,陆某某车票的始发地杭州以及目的地均未发布禁止或限制在杭人员乘坐列车出行的相关通知或文件;且该趟列车实际并未因疫情而取消,当天仍然正常开行,不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由于疫情处于在动态发展中,不确定因素较多,陆某某退票原因主观判断较为明显,而铁路退票费收取制度是客观的,对所有旅客一视同仁,铁路退票规则是根据退票时间的不同而收取不同的退票费有其合理性。法院终审判决,陆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事情很小,涉及的金额数目也很小,但是影响却有点大。事实上,关于火车票退票费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也曾出现旅客与铁路部门对簿公堂的情况。铁路改制以来,运输经营市场化稳步推进,种种改变证明了铁路充分听取了人民群众的意见,从收取票价20%的一刀切,到阶梯式按比例收取退票费;从全部核收到开车8天前(含当天)退票不收取退票费;铁路部门为民服务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对于陆某某疫情期间的铁路车票未能免除退票费,其实还真的不能责怪到铁路。退票费的本质是违约金,是运输合同建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因旅客的违约造成损失后支付的赔偿,收费标准也早以公布,这样做完全没有问题。另外,一旦到、发站出现严重疫情,铁路往往采取的是停运列车的举措,切实维护好旅客的生命安全,此时的退票费将会一视同仁,全免。如果是旅客因为疫情自己取消火车票,退票费可能不会免除。陆某某臆测退票费应全免,有其客观性,却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只能自行承担退票费。
陆某某的诉讼虽然失败了,但是关于退票费的争议还在。铁路部门在短期内也不太可能做到统一免收。但是有一点可以确信,铁路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在“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指引下,铁路退票费终将有一天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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