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让霸座者无处可逃

铁路评论   2021-06-23 21:33:58  0浏览 作者:李麓

从合肥的阻拦高铁发车的女教师到无赖高铁霸座的“瘫痪男”,在日常生活中类似于他们这种作恶无赖行为屡见不鲜。社会公众对于此类行径早已不满,群众对严惩作恶无赖的呼声日益高涨,尤其是“霸座”事件发生后如同导火索一般点燃了积郁在心中的不满乃至愤怒。

近年来,高铁、民航霸座恶行屡禁不止。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意味着霸座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1月1日是民法典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其中有哪些条文和铁路出行息息相关?霸座?违法>条文】第815条: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来源:央视新闻)

众所周知,“对号入座”是缔结客运合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客票意味着其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关系的存在,旅客凭客票就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的义务。但是,由于客票具有流通性和一次性的特点,如铁路运输中的火车票,所以旅客也必须履行持有效的客票进行乘运的义务。

民法典颁布前,尽管合同法规定了“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对号入座”。

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815条作了专门规定,即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民法典直接将‘对号入座’这一规定写入法律。”杨立新认为,这有助于约束乘客行为,引导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有了《民法典》,面对座霸者,我们便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你违约了”,而非简单地从道德层面谴责。对于承运人来说,如果乘客没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而对于被“霸座”乘客来说,当遇到“霸座者”时,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进行维权。

信用中国,信用出行。在社会文明不断前进的现在,总有一些底线不能被击穿,总有一些雷池不可被逾越,保持对规则足够的敬畏之心,让我们文明出行遵守交通秩序,构筑和谐信用社会。

(李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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