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民法典》里这样说

铁路评论   2020-10-21 18:41:41  236浏览 作者:颜宇

众所周知,《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含盖了生活的各方各面,针对近几年频频出现的高铁“霸座”现象,在合同编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第八百一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选择铁路出行,就是选择了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有效客票就是合同依据,高铁“霸座”的当事人不仅违反了自己与铁路承运人之间的合约,还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还有可能纳入铁路部门信用记录的黑名单,影响出行。

民法典中特别规定了乘客依照有效客票乘坐是乘客的基本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另外,霸座扰乱了其他乘客的出行秩序,行为本身构成了扰乱社会治安的问题,当事人还有可能面临警告罚款以及拘留的法律责任。(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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