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声:请列车“占座者”离开
铁路评论 2020-09-21 20:42:37 239浏览 作者:于洪涛9月1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殴打、谩骂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违反者可对其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条规定一出来,就引发了广泛热议,不少网友拍手称赞:早就该管管了!
社会上有这么一种人,他们毫无顾忌的占别人的便宜,侵犯了他人利益不知愧疚反而理直气壮,遭到指责时要么百般狡辩,要么充耳不闻,甚或打滚放赖、耍横卖狠者也有之,虽然相对来说,这种人只占极少数,但是也不得不说,他们对于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而高铁上强占他人座位就属于其中一种。2018年8月21日在山东开往北京的动车上,一男子强占别人座位,还大言不惭“谁规定要按号入座?”列车长和乘警劝说也无济于事。9月20日,一位霸座大妈占着一名男子座位不肯让出。列车员来后,大妈称自己70岁了,腰疼腿疼全身疼,对自己霸占他人座位的行为不但不感到愧疚,反而大声说道:“年轻人站半个小时咋了?就该教育教育。遇见我算你倒霉。”
这种“占座者”有男有女,有老有少,占座的借口也五花八门,虽然都是无理取闹,但是都还振振有词。一般碰到这样的人,座位拥有者大多会找乘务员和乘警来帮助解决,但是遇到顽固者有时就连他们也会感觉棘手。实际上在这则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就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强占他人座位,就属于扰乱高铁秩序行为,所以乘警是可以传唤“占座者”,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的。但是实际执行情况却一言难荆首先“占座”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需要明确的法律解释,而乘警是否具有这样的“法律解释权”,笔者不得而知。其次,面对复杂的实际工作情况,执行工作可能会打折扣,比如上面举的“占座大妈”的例子,以70岁高龄倚老卖老,在劝说警告无果后,乘警怎么把她强制驱离?即使工作人员“态度强硬”的做到了,由此引发的后续问题又该怎么处理?再次,假如一张高铁票800元,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高罚款额度只有500元,违规成本反而小于实际得利,又怎么震慑住那些“占座者”?如果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驱离“占座者”,那即使罚款也无济于事,因为座位拥有者的利益受损了,工作人的工作也打了折扣,只有“占座者”理直气壮地坐在座位上:我交钱了,凭什么还让我走?
而新规出台,可以预想到上述问题都能得到很好地解决。首先明文规定了占座等一系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适用于新规,堵住了那些“占座者”狡辩的嘴,其次,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不仅大大的提高了违规成本,给与“占座者”威慑,也降低了工作人员面对复杂情况时的工作执行难度。
虽然目前来说,这还只是山东一省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离正式出台甚或全国实行还有不小的距离,但是这种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其意义仍值得我们欢欣鼓舞,这代表了我们的社会逐渐走向成熟,我们离中国梦的实现又近了一步,希望铁路行业会更好,国家更加富强,这个目标正是要靠着这一点一点的进步来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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