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铁路是“为民请愿”还是“示弱凌强”

铁路评论   2014-03-22 12:41:22  154浏览 作者:王鑫亮

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年初两青年告广深铁路公司,要求给无座票打5折。记者20日上午获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诉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原告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从合同履行看,被告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履行了自身全部合同义务。(3月20日新京报)

前段时间,关于火车无座票是否应该“半价”在网上引起热议,超过80%的网友认为应该半价。在今年1月份,两名青年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将购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出现诉讼铁路公司的事件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待,一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增强;二是铁路在改革进程中仍需要面对许多考验。

无座车票究竟该不该打折,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在舆论引导着大多数人不明就里的起哄时,我们应该冷静客观的看待这个问题,从正反多个角度去看,从实际出发,依据科学理论去思考。在购买火车票时,旅客和铁路公司相当于缔结一份合约:把旅客从出发点安全送到目的地。这是铁路的基本责任,除此之外,旅客可以付出更多成本来享受其他服务,比如动车上的一等座、商务座,普客上的卧铺、包厢等。如果想要高层次的服务,可以多花钱享受,哪怕选择坐飞机也可以,但是普通坐票和站票对于老百姓来说,最重要的是能安全到达目的地,那也许是回家的期待,也许是家人的等待,如果没有无座票,有多少人没有机会登上火车,换句话说,正是因为有无座票,增加了千千万万个回家的机会。

火车票的定价主要是根据火车的行驶距离,铁路公司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运能优势,对一些没有买到坐票的旅客出售无座票,其票价是代表这段里程火车运行的基础成本。无座票的出售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情,旅客得以启程出发,铁路多了笔收入。如果说火车票的“站票”应该打折的话,那同理请问,公交车、地铁的“站票”不也应该打折吗?有人质疑说:花了一样的钱,却没有享受同等的服务,不公平。我觉得这句话本身就有问题,从语文角度来说是偷换了概念。无座票和有座票提供的服务是把旅客从车票的起点送到车票的终点,这是“合同”的义务,有人买票比较早,买到了有座票,从某种方面来说是“占了点便宜”,就好像在公交车上先上车先有座一样,先到先得,你不能告诉公交车司机“我没抢到座位,你要退我一半票价”,这有点无理取闹的性质。

这两名青年状告铁路,貌似在“为民请命”,实则“示弱凌强”,已达到博人“眼球”、出人头地的目的,虽说为广大消费者争权益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不能一味的给铁路部门扣以“垄断行业”、“铁老大”的大帽,不降价就是没有放下“身段”,这不是有点要挟的味道吗?不管两名青年明年是否会继续诉讼铁路部门,或者是铁路部门有其他的票价优惠政策出台,笔者都希望在对待此类事件的时候要看清问题的真相,不能抱着一颗同情心为“弱者”摇旗呐喊,而忽略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道理。(文/王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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