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霸座”再行“霸道”之举

铁路评论   2020-01-12 00:29:01  177浏览 作者:黄嘉慧

因认为中央电视台对其进行的“霸铺”报道侵犯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罗某个人声誉、评价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报道,据此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环球网 1月9日)

近年来,列车上“霸座女”“霸座男”频频出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有些行为人在霸座事情发生后,或认真吸取教训低调做事,或在网上道歉反省自己,但在“霸座”大军之中,竟有如此奇葩之人,状告央视侵犯名誉权,真是令人唏嘘。笔者乍看到此条新闻后,还真是为罗某人感到羞愧,名誉对一个人来说自然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但如果自己违法在先,还想要无耻洗白,这比霸座本身更霸道,不知反省厚颜无耻也不过如此了。

其实面对高铁霸座,并在列车员多次沟通都不愿起身时,法律早已有了处罚规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项更是明明白白地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实“霸座”行为早已不仅仅是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更是触犯了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对于耍赖的人,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果断的严格执法,法治社会,不能用人情味来放养违法者。不人肉违法人是对网络空间的尊重,但不曝光只会让“恶者愈恶”,更多老百姓的权益无法保障。另外,文明执法并不等于不使用强制手段,该强制时就应当强制;曝光非法行为也绝不是侵犯名誉。对“恶者”仁慈,就是对“善者”残忍,最终导致违法者横行,守法者忍气避让,这也会法律蒙羞,让社会价值观沦丧,和谐社会的宗旨在于,弘扬更多的社会正义,这才是人们最需要的安全感。

笔者建议,铁路部门需要严格开展执法督查,及时发布相关处罚结果,督促乘客自觉遵照执行,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依法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提升法律震慑力;同时,还需加强对进行乘客文明出行的引导和温馨提示,不断提升提高乘客自我约束能力,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让法律规定内容深入人心。

春运已经开幕,营造春运文明出行,既要“管”又要“引”。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我做起,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一起营造整洁清新的乘车环境。道德之绳,不仅是约束他人,更要鞭策自己;法律之剑,不仅要铲除罪恶,更要维护正义!(黄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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