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接受挂靠的法律风险专题会
铁路评论 2019-08-27 00:46:40 193浏览 作者:郭林近期的普法月知识活动中,洛阳地铁2号线03标段05工区项目经理部组织了一嘲关于承包人接受挂靠的法律风险专题”知识讲座,结合相关案例,讲述施工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接受挂靠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施工合同中的主要风险点为承包人接受挂靠,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均以承包人名义进行,将导致承包人需先行对外承担质量、工期、安全、付款、赔偿等法律责任,且有受到行政处罚的危险。在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再向挂靠人追偿过程中,如挂靠人无力承担该债务的,将导致企业经济损失。挂靠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将连带担责。
案例的基本情况是赵某与浙江某建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2013年,赵某以浙江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浙江某制冷剂有限公司位于衢州市东港某地的办公楼和厂房建筑工程。赵某负责工地施工管理工作。
2013年12月1日,赵某、刘某签订《劳务协议书》,将上述工地的泥工、木工、架子工等工作分包给刘某。刘某按约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人工资由刘某直接发放。2014年10月,工地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使用。2015年1月29日,被告赵某与刘某进行结算,确认尚有240000元工程款未付给刘某,赵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3月以后,刘某多次要求赵某和浙江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均遭拒绝,并且之后赵某离开原住所,下落不明。
赵某最后一纸诉状将刘某、浙江某建筑公司、浙江某制冷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先来理清三者法律关系:挂靠人赵某与被挂靠单位建筑公司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应属无效,刘某与赵某间签订的劳务协议亦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要求赵某支付工程款;浙江某建筑公司因与赵某间存在挂靠关系,在赵某下落不明和三者之间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浙江某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被告建筑公司原本态度强硬,否认挂靠关系和刘某是实际施工人,经过几次开庭,在原告充足的证据面前,知道了有败诉的风险。最后,本案调解成功,被告建筑公司愿意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并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通过上述案例,防范挂靠风险的基本措施主要是承包人应加强管理,不接受挂靠;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挂靠时,要审查挂靠单位必须有承担不利后果的能力,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避免出现因挂靠而承担的法律风险,确保公司合法利益。
(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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