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修订,让法治成为发展强动能

铁路评论   2019-08-09 22:17:56  166浏览 作者:胡辉

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铁路运输、铁路建设、铁路安全管理等做了大幅度修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禁止强占座位、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约谈信用规制监管等被写入《征求意见稿》。(8月6日 央广网)

我国现行的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证,在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秩序和运输安全、推动铁路建设顺利进行、促进铁路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铁路改革发展步伐,不少内容已不再适应当今铁路现状。重新修订铁路法,已势在必行。

此次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涉及了铁路行业的方方面面,从微观到宏观,从民生到行业,从铁路建设到诚信建设,不仅将“强占座位”等民生问题列入讨论议程,也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完善,而且还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等列入了草案,既契合了时代热点,又紧跟高铁发展步伐,旨在为铁路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从当前草案来看,重修铁路法意义深远。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形式筹集铁路建设资金,让民资为铁路建设注入一池春水;新增信用规制监管方式,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公开和惩戒,为文明出行加码;将近年来的一些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层级效力,为铁路安全保驾护航……《征求意见稿》8章93条,比现行铁路法增加了两章,从铁路建设、安全、文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释放出多重民生红利。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立法在诚信建设方面的突破。如,将强占他人席位且不听劝阻、干扰站车秩序且不听劝阻,或者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列入禁止行为;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无人机、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飞行物或飘浮物;禁止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其他列车以及铁路车站的禁烟区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及其他物品等。将这些行为明确列入法律,契合了当前社会诚信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无裨益。

法律是提纲契领的总领性规章制度,法律的修改和建立都必须通过大量慎重的决策。当前,铁路正广征民意,有待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但是,透过草案,我们仍不难感知与时俱进的法治意识。可以想见,新的铁路法必能更好护航发展,让铁路在法治轨道内更好稳稳前行。(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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