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修订应在公共安全管理上做足文章
铁路评论 2019-08-07 13:39:00 225浏览 作者:李劲松近日,国家铁路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铁路运输、铁路建设、铁路安全管理等做了大幅度修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路、禁止强占座位、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约谈信用规制监管等被写入其中。
笔者认为,《铁路法》的修订刻不容缓,但最关键还需在公共安全管理上做足文章。近十五年来,随着铁路的加速建设、高速重载、高密运行,铁路安全运输的外部环境治理愈显凸出,由铁路外部环境因素造成的火车故障、铁路交通事故,危及旅客安全等隐患问题大幅提升。主要表现为:铁路两侧群众随意穿越铁路线,在铁路沿线边坡种植、保护区内种树,修路改变铁路排水设施,侵占铁路用地,在高铁桥下围成加工厂、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在铁路经过的河道禁止区域内采砂,向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建(构)筑物,破坏铁路栅栏网在铁路上放置杂物,社会车辆超高撞断铁路桥涵限高架等等,构成铁路安全运输严重威胁。
现行《铁路法》实施至今已经有28年,仍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近十五年来,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快速发展,铁路融资模式不断创新,铁路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铁路法》的一些定义、规定早已不能适应当前铁路发展的需求,必须结合《安全生产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同法》《民法》《刑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深入研讨,制定操作性强、完善符合现行铁路安全管理的新法律法规。如:每年防洪期间,因为铁路两侧树木经常性倒伏于铁路上而造成重大隐患。对此,既有《铁路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此条款内容仅仅是为了“妨碍行车瞭望”而非“危树倒于铁路侵限”等严重情形;又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虽然增加了“铁路线路安全”字样,但没有规定谁是禁止的主体问题,使条款变得模糊,给各级地方政府以推诿理由,而沿线群众往往又是“狮子大开口”不达目的便阻挠,这就带来了铁路两侧危树砍伐困难的问题。同样《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条款,导致在长期的模糊认识中,铁路危树整治只能由铁路企业独家开展。低效率、寻租、决策失误、干预不足、干预过度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政府在铁路沿线环境管理问题的失灵。
故,笔者建议铁路“事故责任”需等同考核地方政府,建议在《铁路法》或《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增设“同等责任”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但凡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同等程度追究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行政管理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运输发展理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人员流动、货物运输,能够加强不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联系以及扩大地方经济中的市场边界,为地方总体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从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因此地方经济或者说是地方政府往往是高速铁路建设的最大受益者之一。有受益就应有问责考核。建议国家铁路局提请国务院相关部委,把铁路交通事故等同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量,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督促地方各级政府重视铁路外部安全管理,确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积极履职。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笔者认为还需要在更多方面展开调研:如,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地方各级人大铁路代表作用发挥、强制出台地方有关铁路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铁路地方联合办公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地方相关政府、企事业、社会团体宣传义务等等,都显得十分必要。
人民铁路人民建,建好铁路为人民。从铁路多年的宣传口号中不难看出铁路对旅客安全、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如今,铁路成为了《公司法》下的企业,其完全消失了公共安全管理的权限,铁路一家单打独斗履行公共安全管理的权能已成为过去式。因此,站在人民利益至上的高度,需要及时通过《铁路法》的修订来确保铁路公共安全管理有效落实。本次修订需要在公共安全管理上下足功夫,即铁路公共安全管理无论采取什么样方法与手段、无论由地方政府多家来共同管理都不为过分,因为铁路安全运输始终是大事、要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与切实利益,做足文章是必要的,紧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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