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乘高铁被抓,为自己的诚信“买单”

铁路评论   2019-04-06 18:01:46  187浏览 作者:周冬冬

 新华社贵阳3月31日电(记者 汪军)明知自己被列为失信人员、无法乘坐高铁和飞机,还抱着侥幸心理,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高铁票,并试图进站乘车。一名“老赖”近日在贵州省安顺西站检票进站时,被铁路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中国新闻网)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为人之诚信,就如牛马车的木销子。它不是车体上关键的零部件,但车若无销,就受到了限制,无法行驰于路。对于于人来说,没有诚信的支撑,就没有人格的树立,就很难行走于人世间。“老赖”可不是老大,自古以来欠账还钱就是天经地义,可在如今这社会,还真是借钱的是大爷!但在国家法律面前,那可不是“你大爷终究是你大爷”,你必须得要为自己不诚信行为而“买单”。

      信用的价值,古往今来都尤为重要。汉高祖刘邦立下约法三章,深得百姓拥护与信任,最后取得天下,建立了西汉王朝;唐太宗李世民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他爱民心切,对万千黎民百姓谋福祉,在当时出现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升平景象,也就是后人俗称的“贞观之治”。凡此种种,都是在告诫我们诚信为人立身之本。

     作为“老赖”,本来就已经犯下错误,可是却执迷不悟一错再错,采取冒用身份证的愚蠢至极的办法。冒用身份证并没那么简单,只能说“你小子摊上大事了”。我国对居民身份证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对于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也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最高可以拘留十五天。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冒用他人身份证乘高铁是违法行为,乘车时如果忘记携带或遗失,可在车站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如果是被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尽早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处理失信行为,切勿不可以身试法!人生在世,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既为之则安之!自己欠下的“帐”,哭着也要把他还完!

笔者:周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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