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要平等,双向促进是关键

铁路评论   2019-02-25 10:04:08  204浏览 作者:刘龙

据央视新闻消息,近日,山西晋中介休东站铁路民警在对出站旅客进行检票抽查时,发现一名旅客涉嫌逃票。经查,这名旅客通过“买短乘长”的方式共逃票72次。(新京报)

无巧不成书,笔者昨日在《法制日报》上看到了一起《同车禁止分段购票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文章,该篇报道指出铁路部门禁止旅客分段购票存在争议,消费者的选择权收到了挑战。对比两条新闻,我们不难发现,铁路部门制定制度必有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出发点,但制度却又是一把双刃剑,旅客的权益和文明的乘车环境不能兼顾,甚至在制度之下,仍存在不文明的乘车现象。不得不说,铁路部门和旅客都有各自的权益,要想权益平等,铁路部门与时俱进的调整制度和旅客自觉文明出行同样重要。

对于铁路部门来说,方便旅客出行最重要,尊重旅客、尊重合同法与时俱进调整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才是长远之计。

铁路总公司之所以在内部制定‘同车禁止分段购票’的规则,并在购票系统中设置成同一乘客在同一日期、同一车次上,使用同一证件只能购买一张车票,据称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囤积车票和打击黄牛倒票。比如,为防止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网上囤票倒票,售票系统将不接受行程冲突的购票。而同一车次不同站点,则被视为行程冲突被禁止购票。同时,也有可能是为了防止乘客逃票,比如,防止乘客只购买旅途头段和尾段的车票,而不购买中间区域的票。这一规定也许在数年前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确实考虑到了对更多乘客权益的保障,但在今天看来并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不合理的,需要加以改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铁路总公司是承担铁路公共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因此不能拒绝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乘客用于正常旅程,且购票目的属于是“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铁路部门对此无权拒绝,不得以内部规定、内部操作流程等为借口进行拒绝。所以,铁路总公司在购票系统中的这一技术限制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笔者以为,铁路部门要兼顾旅客方便出行及合同法,必须对制度作出调整,寻求制度的进步,一方面可以加大列车上的查票力度,避免“买短乘长”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考虑到列车上人力有限,可以在技术上寻求进步,比如到站提醒某个座位应为空缺,然后有针对性的去查票。只有在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再考虑自身利益,才能打造有温度、有追求、有担当的铁路企业,才能营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元共享、包容普惠的铁路市场生态环境,避免被消费者误以为是“店大欺客”,随意剥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对于旅客而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出行,杜绝侥幸心理才是正义之道。

在绝大部分旁观者看来,铁路是一个庞大的部门,旅客是单一的个体,二者在一起通常会产生旅客是弱小一方的心理,人心往往容易同情弱小,然而这对铁路来说又是不公平的,要维护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就应当以平等的心态来看待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的关系,杜绝侥幸心理、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共建文明乘车环境才能营造一个更加温暖舒适的出行环境,才是正义之道。

应该说,不仅仅是铁路部门,也不仅仅只针对这一现象,其他交通运输服务部门,在规范经营服务,平衡、协调企业和乘客之间的关系上也要本着方便旅客,尊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长远之计;同样,旅客也应从自身做起,时时遵守相关出行规定,双向尊重,才能共同营造更好的出行环境。平等权益需要共同维护,服务部门的本心和旅客公正的内心缺一不可,双向促进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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