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穿越股道致死被判全责,法律绝不“择情宣判”

铁路评论   2018-07-19 07:08:14  224浏览 作者:万应金

7月13日,备受舆论关注的“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死者杨某擅自闯入危险区域负全责,其父母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请被驳回。(澎湃新闻网7月14日讯)

我们再来简单回顾一下案情:2017年3月26日,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该次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15时43分,D3026次旅客列车沿21站台以约37公里/小时的速度驶入车站。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试图爬上21号站台未果,反被D3026次列车挤压致死。之后,杨某家属以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为由,诉请其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经调查取证,铁路部门已经尽到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并在第一时间积极反应,采取了应急救助措施。此次事故的责任在于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所致。

事故发生给当事人杨某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难以挽回的损失,铁路企业也因列车晚点和破拆站台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相比较而言,杨某及其家属是本次事故的最大受害者,也是相对弱势的一方。那么,法院应不应该“择情宣判”呢?

我国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中提出依法治国方略,至今已有20个年头。在这期间,法律、人情、道德、腐败、官僚的博弈从未停止,好在我们一直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才有了今天的民主、公正和正义。我国有14亿人口,每个人的思想观念,行事风格、道德品质和受教育程度都千差万别。而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能影响他人、甚至危害他人。因此,我们需要有一个评判标准,需要有一个准绳,并依此界定对与错、是与非。宪法、法律、规则、制度便因此而生。法律及各种规章制度是融合了各方利益诉求、权衡利弊的产物,它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表着大多数人的的道德取向和行为认同。

因此,任何僭越、践踏、无视法律和规则的行为,都是有悖于人民利益和社会道德的,法律必须坚决予以回击。如果法律在在执法过程中,有偏向、有取舍,那么法律便失去了它公平、公正的基本属性,有法必依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不法分子就会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危害社会。所以,法律和各种制度就应该是一堵冰冷的墙,向一切不法行为说不,既不包庇强者,也不姑息弱者。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不守规矩的人,让他们望而却步。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人民利益,才能促进社会进步、和谐、稳定。

铁路作为一种大众化交通工具,必须要对广大旅客的安全出行负责,要为广大旅客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为了保障运输安全和运输秩序,国家和铁路部门制定了《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一些准则和制度。任何违反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行为都有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扰乱铁路运输秩序,最终危害到广大旅客的切身利益。铁路运输安全靠的不是别的,靠的就是全民素质的提高和严格的法律法规。

杨某的离世固然让人唏嘘,但是,法律有法律的原则,法律不能为同情、怜悯所绑架,希望杨某的家属能够理解,最后,愿逝者安息、生者诫勉吧。

(万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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