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高温津贴”成了一纸空文

铁路评论   2018-06-22 09:17:20  152浏览 作者:叶修桧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放眼全国看去,用人单位真正做到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了吗?多少工人在炎炎夏日保障企业生产中既流汗又流泪。企业不依法办事,职工权利得不到保障,不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藐视,更是在践踏企业最基本的人性关怀。

类似每年职工权益受到伤害的情况诸见报端:单位欠薪、加班超时、义务加班、克扣工资、欠缴社保、缺乏劳保用品、干预带薪休假等。《劳动合同法》早已明文规定企业方、职工方的权利和义务,职工按部就班干活,老板按规发放待遇,多么和谐的场面。然而,这些本应是工人的正当权益,反而成了他们老大难的问题,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遍乱像。

笔者认为,这种由来已久的现象长存至今。首先,暴露了政府的监管不力,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据2016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最新规定,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从这个处罚力度来看,即使企业知道本身违法甚至被查,监管部门不痛不痒的处罚,只会使企业变本加厉,宁愿铤而走险,难以堵截企业家追求自我利润最大化的本性。

其次,职工维权成本太高,甚至冒着被解雇的风险,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每当职工遇到权益受到伤害时,维权四处碰壁,久而久之,维权意识慢慢下降,甚至懒得维权,心想反正不是我一个人利益受到伤害,得过且过吧,大不了另寻东家,这也助长了企业的违法势头。但是,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也许雇佣你的下家单位同样不依法履行合同,我们只有堵住源头,抱团取暖,才能防止职工自身利益不再受到伤害。

最后,笔者呼吁,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出台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建立企业失信黑名单档案,对于违法企业永久拉黑。相信政府部门配合打出“组合拳”,才能铲除企业违法的苗头,让企业不想违、不敢违,保障企业职工不再流汗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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