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护理假” 更需立法“探亲假”

铁路评论   2018-04-17 10:09:27  159浏览 作者:王红峰

3月1日起,《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条例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如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4月17日法制日报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发声:立法“护理假”,更需立法“探亲假”。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执行的职工探亲休假制度仍是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随着改革开放40年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航空、高铁的快速发展,“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况越来越少。为此,基层在实际操作时,往往规定父母或配偶居住在省外的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待遇,许多父母或配偶居住在省内、但居住地在数百公里以外的职工很有意见。

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达到了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左右,老龄化速度比较快。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离家后的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的一半。“我最无助的时候:你爸躺在地上,而你却在通讯录里”,不久前,一篇关于空巢老人的报道戳中了很多人的泪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在加快,无论从关爱老年人的角度,还是从执行法律的角度,认真落实探亲假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2016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为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促进各种政策制度衔接,增强政策合力。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湖北、黑龙江、海南、广西、广州、福建、重庆、河南等地为子女尽孝提供法律保障,通过政策引导发挥家庭养老作用,在全国开了个好头。

孝敬父母不能等,游子回家步匆匆。作为一位老龄工作者,笔者期待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尽快出台符合当前实际、操作性强的探亲休假规定,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让“常回家看看” 有更多的法律保障,将职工“回家探亲”的权益落到实处。

评论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