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冒用身份购票乱象当“标本兼治”

铁路评论   2017-08-04 17:00:48  189浏览 作者:王京丰

7月31日下午6点,西宁始发前往西安北的D2698次高铁上,小纪一行20人遭遇了此次青海之旅最不可思议的事:20个陌生人手持印有小纪等人身份信息的车票,坐在本属于他们的座位上。(8月3日  《南方都市报》)

众所周知,非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乘坐火车是犯罪行为。而团体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乘坐火车那也是闻所未闻,他们利用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囤票,让人感觉“黄牛党”又以一种新的形式死灰复燃,其差别只是穿上了“旅行社”的外套。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旅行社顾客作为公民法律意识太薄弱,要想解决这类问题亟需公民,旅行社,铁路部门的相互协调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然而,旅行社利用其现有的手段,使不知情的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未经公民许可泄露个人信息,这完全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正是得到某些旅游行业的默许,纵容了他们行业的“潜规则”。

旅行社通过代买车票掌握了大量游客的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很可能被旅行社存储下来,在票源紧张的情况下,用于预订大量车票。而这些车票并非是给相对应个人的,而是“未雨绸缪”,给下一批没买到实名票的游客用。也就是说,在取票时,拿着游客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去窗口购票是不予许的。旅行社不应钻法律的空隙。

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应让旅行社团购车票时,出示游客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旅行社“潜规则”,必须要整改,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其身份证购买火车票,造成了上述的闹剧,不仅让游客感觉到隐私收到了侵犯,而且旅行社等的团体票比个人票更需要实名制,因为在团队人多的情况下,非实名制带来安全隐患更大。这也给铁路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

公民应提升法律自我保护意识,旅行社也不应打法律“擦边球”,铁路也应该将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到位,为了保证旅客的出行安全和切身利益,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证扰乱购票秩序,触碰了法律底线,让新形式的“黄牛党”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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