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满14岁可行拘”谈未成年人的教育

铁路评论   2017-02-21 11:18:55  243浏览 作者:夏晓

日前,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近年来,校园凌霸事件、少年群体性斗殴等事件屡屡出现在各类报刊台网上,本该朗朗书声的校园充斥暴戾、本是天真无邪的年纪满含凶恶,一起起恶性事件刺痛着公众的神经。因而,关于完善立法及帮教未成年人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虽说“满14岁可行拘”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并不意味着最后确定能够写入正式版本的法律中,但是,这一修改显然是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进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强烈不满的“积极”回应。

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白此举的初衷是为了什么。不论是原先的满16岁才行拘的旧规,还是如今满14岁才行拘的修法征求意见稿,其本质一方面是为了匡正踏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是对“矜老悯幼”儒家思想的仁政文化的继承。就此意义来说,16岁和14岁的差异倒是其次,重要的是“匡正”和“矜老悯幼”的方式该是怎样的。

我们现在必须要承认,如今的孩子都很早熟,不仅是指生理层面,更是指因接收信息的方式更多元、获取的信息量更多、生于长于互联网环境中等因素,导致现在不少孩子们看待世界的眼光远远差异于自己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思想的成熟程度。也就是说,将目光放在孩子们的心理层面远比只关注实际年龄更重要。

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上,学校以及老师要发挥育人的作用,教育和引导这些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做到理想与信仰、个人与社会、为学与做人的统一。其中特别要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和体育等各方面教育的同时,对学习差、纪律差的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关注,对其付出更多的关爱。

而更多的则是需要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和引导,因为家长才是这些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 自己的言行对这些未成年人一直起着潜移默化的独特作用。未成年人走入歧途违法甚至犯罪,这其中有不少都是因为家庭不完整导致心理扭曲进而走上犯罪之路的,也有家境富足疏于管教纵容成“小霸王”的,还有性格特立独行被一众拥趸者推为“老大”的,甚至更有因为“看不惯”、“情敌”等琐事引发冲突的……不论哪种,或多或少都有心理因素在作怪,比如青春期少年所谓的自尊、面子等。

未成年人的教育,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大事。有资料显示,成年累犯80%以上有未成年人时期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经历。为避免这些未成年人走入歧途,学校和家长都应当合力共为,给予这些“熊孩子”更多的关爱,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交流,积极进行正面引导,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以及自主、自信、自律的心理,让他们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和奋斗目标,才能让他们在心智快速发育的阶段一直走在正途。(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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