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国际航空情报日-----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铁路资讯   2021-04-20 22:54:45  165浏览 作者:王元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审核上报是各级航空情报部门为提供国际民用航空业务使用所需的航空情报/数据统一性和一致性,建立核查和验证程序,确保收到航空数据和航空情报时,各项质量要求(标准化、分辨率、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得到满足而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应严格遵循《民用机场原始资料提供及上报管理规程》    四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在提供机场原始资料时,应遵守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的要求,在ICAO规定的共同生效日期表中选择适当的生效日期,并在预计生效日期80天前,向本机场航空情报单位提供原始资料。为了更好的开展原始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工作,尽可能保证航空资料修订能按计划公布使用,要求各机场情报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收集上报本场下一年度的重大改扩建项目计划,如若在下一年度有临时、新增的重大改扩建项目计划,提供给相应的情报部门。

航空情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原则包括:一、源于规定的原始资料提供部门;二、符合规定的质量和格式要求;三、正确执行航空资料定期颁发制;四、有必要发布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资料;五、相关方是否对航空资料公布达成共识。

各级情报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民用航空情报中心,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负责接收和审核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机构上报航空原始数据。二、地区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收集、审核、上报本地区空管局有关部门上报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确保原始资料满足航空情报资料公布质量要求。受理辖区内原始数据提供人的业务咨询,为原始数据提供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业务咨询,为原始数据提供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三、空管分局站的负责接收辖区范围内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对原始资料的公布方式、质量要求、时限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原始资料和审核结果上报地区空管局航空情报部门;受理辖区内原始数据提供人的业务咨询,为原始数据提供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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