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铁路资讯   2020-02-23 08:35:59  0浏览 作者:

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患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问:对铁路运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药品、器械等物资,法律有何规定?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铁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问: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拒绝隔离,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问:个人是否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等预防、控制措施?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问:出售、运输未经检疫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企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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