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腿踹断同事腿被判刑罚丢工作

铁路一线   2015-09-26 00:15:37  0浏览 作者:局政法办供稿

2015年1月7日19时许,学习司机王某与佟某(指导司机)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用脚踹佟某左腿,造成佟某左胫骨平台、左胫骨、腓骨上段骨折。经法医鉴定,佟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贵铁检公诉刑诉〔2015〕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的民事诉讼,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并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人民币4946元。该判决已于2015年8月25日生效(〔2015〕贵铁刑初字第22号)。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成都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成铁劳卫〔2014〕608号)第三十三条以及《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成铁劳卫〔2014〕379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并经王某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王某处以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规定:

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成都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成铁劳卫〔2014〕608号)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受到开除处分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成铁劳卫〔2014〕379号)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路局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路局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局政法办供稿)

评论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