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高邑特色小镇项目部 积极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线上竞答
铁路一线 2020-11-19 22:44:42 153浏览 作者:孟凡方本网讯(孟凡方) 11月19日,为进一步巩固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效果,落实《条例》各项要求,根据上级学习贯彻《条例》整体工作部署,中铁二十局高邑特色小镇项目部组织员工积极开展《条例》学习情况线上竞答活动。
《条例》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三、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性法规,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就贯彻落实《条例》,对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明确要求,一是用人单位要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
坚持问题导向打造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绿色通道”,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建筑市场秩序和施工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等。
此次线上竞答活动,是对前期学习宣贯《条例》的延续,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条例》宣贯竞答活动,大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规定有了深刻的认识,从思想深处引起了足够的重视,树立了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就是违规违法的事情。由于竞答前,大家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在短时间内,就答完了20道单选题、5道多选题和10道判断题,且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2020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四季度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高发期和敏感期,我们不但要领会其精神实质,更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零”拖欠,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