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
铁路一线 2020-11-02 07:49:44 0浏览 作者:二开栏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即日起,本版开设专栏,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对民法典主要内容进行解读,进一步增强铁路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民法典规范管理、化解矛盾、推动工作的能力,为推进国铁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李某夫妇经营了一家加工厂,多次借款给生意伙伴方某用于经营。2013年5月20日,双方结算,方某共欠李某夫妇20万元整,当日,方某出具一张借款期限为2年的借条,同时又租赁了李某夫妇一套房屋,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也为2年。借款和房屋租赁到期后,方某未偿还债务,也未返还房屋。李某夫妇也未向方某催还。时隔4年之后的2019年10月,李某忽然发现方某打的借条和租赁合同,想起方某还欠他们20万元,占着他们的房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方某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问:(1)李某夫妇向方某提出返回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
(2)李某夫妇向方某提出归还房子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支持?
答:(1)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夫妇应该在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即在2018年5月20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直到2019年10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法院应支持李某夫妇向方某提出归还房子的诉讼请求。因为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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