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诺临河分段下发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铁路一线 2016-04-22 17:27:26 237浏览 作者:呼铁会保〔2010〕29号(杨红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路总公司党组、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有关要求,结合路局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的基本涵义。
“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困措施,使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是指通过有效的资助,确保有学习能力的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基础教育。对考入正规高等院校的困难职工子女给予适当的资助。
“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脖,是指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的基础上,使患大病的职工在享受规定待遇后,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工会建立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障,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第三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对象是呼和浩特铁路局在职职工。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在职人员的帮扶救助,执行铁路总工会颁发的《关于铁路公安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间工会经费和“三不让”专项资金收缴的通知》(铁工发〔2011〕24号)文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呼和浩特铁路局成立“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
组 长:局党委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局工会主席、局总会计师
副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组 员:局工会副主席,局团委、局党委宣传部、劳卫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社保处及局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
主 任:局工会副主席
组 员:财务处,社保处,局工会保障和女工工作部、财务部、经审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 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制定“三不让”帮扶救助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3.研究决定“三不让”帮扶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审议“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
5.审定“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方案。
6.定期研究“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
第六条 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按规定审定特困、重困职工,审批并下拨困难补助资金。
2.按助学条件和标准审批并下拨助学资金。
3.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审批并下拨医疗救助资金。
4.审批局特殊补助、受灾补助、慰问补助。
5.检查、监督“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6.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全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情况。
7.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要事项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局属单位成立“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
组 长:局属单位党政正职
副组长:局属单位工会主席
组 员:局属单位工会副主席、工会经审委主任、组织助理员、工会指导员,人劳、财务部门负责人,2名及以上职工代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局属单位“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本单位落实“三不让”帮扶救助管理和使用细则。
2.负责本单位“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按照路局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日常补助标准、送温暖及路局开展专项活动时的困难补助标准。
4.研究决定本单位帮扶救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
局属单位“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政策,收缴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
2.受理职工困难、子女助学、前期大病及伤残(亡)等救助申请,指导职工(家属)或车间、班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负责调查核实职工家庭状况及个人有关情况。
3.执行公示制度。对补助、救助对象及审核批准情况,在受助职工所在车间、班组公示栏或局域网公示,并整理存档公示结果。
4.按规定程序办理困难职工的日常补助。
5.向路局“三不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特、重困职工,受灾补助,特殊补助,困难职工子女助学和职工前期大病等救助有关材料。
6.完善“三不让”帮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受助职工救助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7.制定领导干部包保重困职工方案,协调领导干部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来源。
1.行政拨款。路局每年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比例从福利费中拨付。
2.工会拨付。工会按照铁路总工会规定的比例从工会经费中拨付。
3.职工缴纳。按照自愿的原则,全局在职职工个人每年缴纳一定金额(目前按60元缴纳)参加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
4.企业资助、个人和社会团体资助、利息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章 资金构成和用途
第九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构成主要包括。
1.以路局行政、工会拨付总金额的55%构成困难补助资金。
2.以路局行政、工会拨付总金额的5%构成帮困助学资金。
3.以路局行政、工会拨付总金额的40%与职工个人每年自愿缴纳的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构成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资金。
4.利息收入按以上三项比例的累计结余金额分摊计入。
5.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助按其指定用途分别列入三项资金,无指定用途的按55%、5%和40%分别计入困难补助、帮困助学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资金。
第十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除职工缴纳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可根据资金余缺情况及实际需要,由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在不违背专款专用原则的前提下,在项目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的基本用途。
1.困难补助资金用于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给予困难补助。
2.帮困助学资金用于对困难职工子女给予上学资助。
3.大病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用于对患病职工给予医疗救助和局工会组织医疗专家下沿线为职工巡诊,提供医疗咨询服务,发放常用药品,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所支出的费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在铁路资金结算中心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严禁用于投资、担保、对外借款。
第十三条 实施困难补助、帮困助学及医疗互助、扶贫借款,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局属单位“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申请救助职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临时困难救助履行审批程序;对提报路局救助材料履行审核程序。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办理特、重困救助,助学、助医和其它特殊救助。助困、助学、助医复印件随财务凭证入档。各项补助、资助、救助资金要在“三不让”帮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审批。
第十四条 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在困难补助金中支付。慰问离退休人员、遗属、劳模及其他人员的费用由各单位行政和工会另行筹集。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建立职工互助储金会,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单位运作情况按一定标准在助医资金项下拨付互助储金会周转资金,以解决大病医疗预付押金等职工借款问题。具体标准由“三不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目前按人均100元下拔。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局工会经审委、路局审计处将“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纳入审计计划,局工会财务部、保障和女工工作部加强对“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每年向职代会进行专题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及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职工帮扶救助资金实行信息化管理,做到月分析、季调整。
第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三不让”帮扶救助资金的行为按照违反财经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虚报冒领各类补助、救助、资助的,须由局属单位工会负责如数追回,同时还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当事人各类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困难职工按生活困难程度,分别界定为特困、重困、长期一般困难及临时困难职工。
第二十条困难职工的界定标准。
1.特困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2.重困职工:属于以下二种情况之一的职工。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局定保障标准(即当年路局所属各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的最高额度)的职工。
(2)因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家庭成员)患大病,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扣除当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是指:在医保的支付和补助及“三不让”医疗费用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家庭实际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局定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
3.长期一般困难职工。
(1)职工供养人口多,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局定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
(2)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扣除当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是指:在医保的支付和补助及“三不让”医疗费用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家庭实际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局定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
4.临时困难职工。由于遇到各种突发灾害和临时性困难,需要进行适当救济的职工。
第二十一条 职工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上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子女)、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在职职工)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由职工单独供养的父母、祖父母(无儿女)双方均无收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但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祖父母(无儿女);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弟、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家庭可支配收入。
1.职工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是指职工收入及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2.职工收入是指职工应得收入减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失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收入。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3.无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含正在上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收入按照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虚拟收入。
4.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职工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
第二十三条 困难补助标准与方式。
1.差额补助。特困职工每月按职工家庭人口补至局定当年保障标准,可按年度发放。
2.定额补助。特、重困职工每季给予1000元困难补助,可按年度发放。
3.日常补助。局属单位视职工生活困难程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帮扶标准,一般每次300~1000元;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三不让”领导小组会研究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全年最多不超过4000元。
4.受灾补助。遭遇严重的突发事件、意外灾害,视困难程度给予3000元~10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
5.特殊补助。(1)职工患病,且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数额过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2)职工配偶(享受过职工前期大病救助的除外)、供养子女(包括在读大中专学生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患路局规定42种大病的,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其中,心、肝、肺、肾、骨髓器官移植,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20000元;患其它大病的,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3000元。对无经济来源的配偶、供养子女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还可再申请一次特殊困难补助。
6.慰问补助。(1)领导干部联系包保困难职工,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必要时可酌情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补助;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活动,对困难职工进行走访慰问的补助标准路局不超过3000元、局属单位不超过2000元(含实物)。(2)死亡补助。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指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造成家庭临时困难,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200元慰问补助(含实物)。补助金在困补费中列支。
7.扶贫借款。困难职工家庭开展自救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给予5000元~20000元扶贫借款,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8.技能培训。局属单位工会应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的实际,组织或鼓励困难职工家属参加技能培训。
9.社会救助。局属单位工会应协助困难职工为其家庭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困难、受灾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等多项救助,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对职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拓宽帮扶困难职工家庭的渠道。
第七章 帮困助学
第二十四条 助学对象是对当年审定“三不让”信息系统在档的特困、重困职工子女(小学至大学)完成基础教育需要的费用,给予一定资助;对长期一般困难职工子女(高中、职高、技校、中专、大专、大学)完成基础教育需要的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第二十五条助学标准。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入读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校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境外院校除外)的:特困职工子女,第一学年资助8000元,其后每学年资助6000元。重困职工子女,第一学年资助7000元,其后每学年资助5000元。长期一般困难职工子女第一学年资助4500元,其后每学年资助2500元。入读本科、专科的特困、重困、长期一般困难职工子女,其家庭居住在集二线(不含集宁),郭查线,包白线、包石线(不含包头),乌吉线(不含乌海西),包兰线临河至乌海区间(不含临河、乌海),临哈线(不含临河、杭锦后旗)的,每个学生每学年另增加1000元的资助。
2.入读中专、中技:特困、重困职工子女第一学年资助6000元,其后每学年资助4000元。长期一般困难职工子女第一学年资助4000元,其后每学年资助2000元。
3.入读高中(职高)、初中、小学的:就读高中(职高)的特困、重困职工子女,每学年资助3000元;长期一般困难职工子女,每学年资助1500元。就读初中的特困、重困职工子女,每学年资助1000元;就读小学的特困、重困职工子女,每学年资助500元。
4.特困、重困职工多子女上学的可同时申请资助。长期一般困难职工多子女上学的只资助其中一人,按学历高的资助。
5.特困、重困职工去世,其子女可以在职工去世后三年内继续比照特、重困职工子女助学标准资助,重新建立遗属档案。
6.单职工家庭,其子女可以在职工去世后三年内比照重困职工子女助学标准资助,建立遗属档案。
第二十六条 助学期限不超过学制规定之年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帮困助学金。
1.学生毕业或中断学业的。
2.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处分的。
3.职工与上学子女解除供养关系的。
第八章 大病医疗互助保障
第二十八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对象是每年自愿缴纳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自缴纳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半年后开始享受医疗救助,中途参加缴费的须从上两个年度开始补齐到缴费年度)。
第二十九条医疗互助保障的形式:前期大病救助、医疗费用救助、住院生活补助、伤残(亡)补助。
第三十条局定42种重大疾病及伤残。
1.心、肝、肺、肾、骨髓、角膜器官移植。
2.恶性肿瘤。
3.白血玻
4.重症肌无力。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败血症。
7.过敏性紫癜肾玻
8.IgA肾玻
9.强直性脊柱炎。
10.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急性、亚急性肝坏死。
13.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14.肝硬化失代偿期。
15.脉管炎(二级及其以上)。
16.坏死性胰腺炎。
17.脑血管意外(伴肢体功能障碍)。
18.类风湿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三级及以上)。
19.急慢性骨髓炎(四肢干骨及其以上)。
20.流行性乙型脑炎。
21.帕金森氏玻
22.严重运动神经元勃自主生活能力丧失。
23.大面积心肌梗塞并有合并症的。
24.心脏瓣膜置换术。
25.心脏搭桥术。
26.心脏、血管支架植入术。
27.安装永久性心脏起博器。
28.实施关节置换术。
29.肝、肺、肾、胃、胰、脾等全部或部分脏器切除。
30.胸腔纵膈良性肿瘤术。
31.良性脑肿瘤摘除手术。
3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33.截肢手术(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且没有责任方赔偿)。
34.发生重度烧伤(深II度,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30%)以上。
35.植物人状态。
36.急性脊髓灰质炎。
37.因病致截瘫。
38.双目永久性失明。
39.羊水栓塞。
40.重度胎盘早剥。
41.宫外孕伴失血性休克实施手术。
42.三胞胎以上怀孕并生产。
第三十一条前期大病救助标准。
1.接受心、肝、肺、骨髓移植手术者,前期救助50000元;接受肾脏器官移植手术者,前期救助30000元。
2.患恶性肿瘤、白血病者,前期救助20000元。
3.患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过敏性紫癜肾病;IgA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尿毒症(慢性肾衰竭透析);急性(亚急性)肝坏死;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运动神经元勃自主生活能力丧失;实施关节置换术;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发生重度烧伤(深II度,或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30%以上);因病致截瘫;双目永久性失明;植物人状态,前期救助10000元。
4.接受角膜移植;患败血症;坏死性胰腺炎;脑血管意外(伴肢体功能障碍);脉管炎(二级及其以上);类风湿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三级及以上);急慢性骨髓炎(四肢干骨及其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帕金森氏病;接受心脏瓣膜置换,心脏搭桥术,心脏、血管支架植入术,安装永久性心脏起博器;大面积心肌梗塞并有合并症的;肝、肺、肾、胰等全部或部分脏器切除;胸腔纵膈良性肿瘤术;接受良性脑肿瘤摘除术;截肢手术(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且没有责任方赔偿);急性脊髓灰质炎;羊水栓塞;重度胎盘早剥;宫外孕伴失血性休克实施手术;三胞胎以上怀孕并生产者,前期救助5000元。
5.女职工特病救助。女职工进行子宫、卵巢、乳腺非恶性病变切除术;子宫肌瘤、卵巢肿物剥离剔除术者救助3000元。
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职工在治疗(含门诊)周期结束或一个自然年期满后,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经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统筹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000元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三十三条住院生活补助标准。
职工患局定42种重大疾病及伤残住院的,可享受住院生活补助。连续住院治疗7天及以上的,在按规定享受各类救助的同时,每天可享受10元生活补助,最长时限(自然年)为100天,跨年度住院可累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伤残(亡)补助标准。
职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致残程度达1~4级的或自然、意外死亡的职工给付一次性补助10000元(享受过前期大病救助的不再给付)。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连续抢救无效死亡,享受及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
第三十五条各项保障待遇之间的关系。
1.前期大病救助与医疗费用救助、住院生活补助可同时享受。
2.同时或先后患局定42种重大疾病及伤残的,按其最高救助标准救助。
3.女职工特病救助不同病种(按器官区分)可分别享受一次,且与前期大病救助可同时享受。
4.原患病受助职工及带病参加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对原有疾病继续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不再享受前期大病救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在路局管内调转,应转移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所属关系;职工退休后保障关系至自然年结束;调局外人员自调离之日起终止保障关系。职工无论是否享受过救助均不退还个人缴纳的以大病医疗为主的互助合作保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自杀、自残而受伤住院或死亡的以及在国(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住院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以上所列各项救助。
第三十八条 自疾病确诊、伤残等级鉴定及死亡之日起二年内,职工或受益人未提出相关救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则上不再享受有关救助。
第九章 助困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九条 特、重困申报时间。
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局属单位每年12月底前对职工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次年1月底前完成本单位特、重困职工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四十条 特困、重困、长期一般困难职工申报审核。
1.由职工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同在路局管内单位的,由其中一方申请,另一方单位开具未申报困难证明)。
2.职工及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患病的提交夫妻婚姻关系、亲子关系证明,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病理报告或影像学报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或医保公章)和最近一年内治疗支出个人承担费用单据等。
3.与职工共同生活且同一户口的提供户口复印件,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上述人员,提供单位证明。
4.职工本人最近一年内的月平均收入证明,由单位劳资部门核准后签章。
5.局属单位“三不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后,困难职工信息录入“三不让”信息管理系统,并出具纸质材料,由工会主席在申报单位意见栏中签名,加盖工会公章,按《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特困、重困职工补助汇总表》格式整理,附加各类申报材料,报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三不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6.局属单位“三不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的特、重困职工在上报前、路局审核批复后,本单位确定的长期一般困难、临时困难救助信息,在局域网或职工所在车间、班组公示不得低于7日,同时,公布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公示期内职工无不良反应,支付困补费。
7.长期一般困难职工由所属单位按照相关界定条件和标准审核确定,登录“三不让”信息系统建立困难档案。申报子女助学时证明材料及助学申请材料一并报局“三不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特殊补助申请。
(一)职工配偶、供养子女(包括在读大中专学生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患大病困难补助的申报。
1.由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夫妻双方均是我局在职职工的,如子女患大病只能由父母中的其中一方申请)。
2.提交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出具三级定点医院当年的大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影像学报告等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或医保公章)。
3.由职工所在车间、班组公示不少于7日,职工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职工家属患大病困难特殊补助申请表》,在填写时必须做到详细真实,无漏项。
4.局属单位填写《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职工家属患大病困难特殊补助汇总表》。
5.申请表、汇总表及所需附材料一并上报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职工患病一次性困难特殊救助的申报。
1.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三级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书以及病理报告或影像学报告和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或医保公章)。
3.职工提供患病治疗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单据并汇总金额。
4.由职工所在车间、班组证明其患病情况,单位工会、劳资部门审核确认其最近一年内收入。由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申请报告。
5.本人填写《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职工患病一次性困难特殊补助申请表》,在填写时必须做到详细真实,无漏项。
6.单位填写《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职工患病一次性困难特殊补助汇总表》。
7.申请表、汇总表及所需附材料一并上报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受灾补助的申报。
1.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提交本单位或公安部门相关证明。
3.由单位提交受灾补助请示。
第四十二条困难职工扶贫借款的申报。
困难职工扶贫借款单位要对其所开展的经营项目认真调查核实,确认有自救和还款能力后进行。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困难职工扶贫借款申请书》,一式五份及所需附材料一并上报。
3.局工会批复后,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签订借款协议书。
第十章 助学申请审核程序
第四十三条路局每年分两次审批困难职工子女助学。各单位分别于当年8月10日和9月10日完成本单位帮困助学审核申报工作。
第四十四条申请帮困助学金,须由困难职工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同在路局管内单位的,由其中一方申请,另一方提供未申报困难职工子女助学证明)。
第四十五条 帮困助学金的申报。
1.通过考试入学的,提交当年入学通知书。
2.正常入学和已在校就读的,提交在校就读证明。
3.局属单位“三不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不少于7日,通过“三不让”助学信息系统填写《助学申请表》,工会主席签认盖章,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特困、重困、长期一般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汇总表》格式整理,附加各类申报材料,报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章 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第四十六条 各类医疗救助每季度办理一次(前期大病救助可随时申报),每季末月15日前报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申请前期大病救助、伤残(亡)补助,本人或受益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填写《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职工医疗救助申请表》,局属单位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填写《呼和浩特铁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职工医疗救助汇总表》,与所需单据一并上报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下拨救助款,由单位予以支付。
第四十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时提供下列资料。
1.由局属单位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汇总表。
2.申请局定42种重大疾病及伤残前期大病救助及住院生活补助,需提供三级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以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对需转外地医院就医者,须同时出具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的转院审批单;申请住院生活补助还需提供出(入)院证明(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医院或医保公章)。
3.申请伤残(亡)补助的。申请伤残补助须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按国家现行标准鉴定的残疾等级证明书;申请死亡补助的出具医院死亡通知书或火葬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和住院病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提供路局工伤批复证明。
4.申请医疗费用救助的。一年内治疗一次或数次的职工,统筹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000元的,每季度末从医保提取数据,经过整理审核,按80%救助,并统一拔付局属单位代为发放。其它符合条件未被提取的,提供定点医院收费凭证、医保报销凭证,按相关程序申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铁路局落实“三不让”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呼铁会〔2006〕1号)、《关于落实办理“三不让”有关事宜的通知》(呼铁会〔2006〕3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呼铁会〔2006〕15号)、《呼和浩特铁路局落实“三不让”承诺助困、助学、助医实施细则(修订)》(呼铁会〔2008〕11号)、《关于办理〈呼和浩特铁路局落实“三不让”承诺助困、助学、助医实施细则〉(修订)〉有关事宜的通知》)(呼铁会〔2008〕22号)、《关于调整〈呼和浩特铁路局落实“三不让”承诺助困、助学、助医实施细则(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呼铁会保〔2010〕2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路局“三不让”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