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铁路站车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谈未成年案件量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铁路客运   2013-06-26 14:46:11  3浏览 作者: 冯兵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河南洛阳471002)

    无论是探亲访友、出差旅行还是运输货物。铁路都是当然首选的交通工具。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近几年来,铁路站车并非“太平盛世”。一些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动、金钱诱惑。大肆盗窃、抢夺、抢劫旅客财物.拆盗铁路器材,严重危及了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及了铁路行车的安全.这其中就不乏未成年不法分子。近5年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达十多件。如此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在候车室、广场、旅客列车、铁路沿线上.令人触目惊心!

    一、铁路沿线、车站点多面广、四通八达.其间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财产型犯罪多。近几年审理的案件全部为财产型案件。2.团伙犯罪多。3实施犯罪的对象多为未成年人、女性。

    二、与社会上的其他未成年犯罪分子相比。在铁路沿线、车站作案的未成年人本身具有如下特点:

    1.家庭教育脱节的多。这些缺少家庭管束的孩子浪迹天涯,寻求刺激。消磨时光,一旦交友不慎就会滑入犯罪的深渊。

    2.辍学后流浪、流窜作案的多。从近几年审结的案件看。学校教育的欠缺是引发犯罪的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3.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多。当未成年案件主审人想方设法通知被告人的父母时.作为法定代理人本应到庭的父母往往以路途远、经济困难为由既不到庭、又不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辩护,更别说协助法庭对被告人进行庭审教育。实在令人感到万般无奈。

    三、未成年案件在量刑存在的困惑

    铁路站车发生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量刑上存在共性与特性的双重困惑。

    1.刑度条件的困惑。我国刑事法律的制定是以成年人为基础。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如缓刑的适用范围就没有区分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审判人员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但由于我国刑法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往往无从依据,单纯的靠自由裁量可能拿捏的不够准确。在此,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宗旨与不可逾越的法律规定形成了紧张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有人提议修改法律.将缓刑范围扩大至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值得商榷。

    2.创新性刑罚的困惑。前些时期,诸如“缓予起诉”、。暂缓宣告判决”、。发出限制某种行为或遵守某项规定的书面指令”等法外处分措施纷纷见诸报端。引得众人效仿。但笔者认为这些探索也许是有益的.但从法理上讲似乎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3.量刑操作的困惑。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注重考虑缓刑。但目前法律规定呆板,不便于操作。如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缓刑适用的条件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未来之事法官不能事先预知.因此在适用法律时难予把握准确的尺度。。

    4.在审理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需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交往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缓刑。由于铁路站车发生的案件。点多线长、涉及面广。审判人员很难亲赴未成年人犯居住地调查了解其家属的监管能力和其平时表现、家庭状况等,仅听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亲属及辩护律师阐述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难免会有失客观性,容易出现适用缓刑不当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缓刑的准确适用。

    5.铁路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被告人流窜作案的多、家庭经济条件差的多,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多,导致这部分未成年人即便主观恶性不大。但由于没有有效机构进行监管.也无法适用缓刑。而对同等条件下的对本地或附近的未成年被告人则适用缓刑的多,这种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无法或尽量少适用缓刑的做法,明显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同罪不同刑。有失法律的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

    6未成年人的成长记录、监管条件缺失。在一些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成长记录侦查机关未予收集,法院也因审判工作压力而疏于再收集。一些未成年人的家属为使其免予监禁,常常找到相关组织如村委会出具成长记录、监管能力证明,其有效性存在疑问。

    7.执行、考查、监督无法收到实效。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查。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此可知。公安机关承担着缓刑考察的重大职责。但因为铁路法院体制的特殊性。对于外地缓刑犯的执行通知书往往只能采取邮递送达的方式。这就难免造成和公安机关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接联系。加上公安机关由于人员、装备紧张等现实原因.造成对考察对象的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形成了脱节与失控。法院也更无从准确了解、掌握执行、考查、监督对象的表现情况。

    四、对策建议

    1.依据特殊保护原则,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有关量刑规范。一是合理确定起点刑。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有期徒刑的起点刑及最高刑期.且对刑期幅度作合理划分。二是尽量扩大非缓刑等监禁刑适用范围,并放宽适用条件。对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程度较小的未成年犯罪人,可灵活适用单处罚金刑、拘役及管制等处罚方式。三是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的适用条件。凡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严格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收集未成年人的成长记录材料.法院宣判之前必须征求居住地公安机关、社区的量刑意见.让社区不仅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更使其介入到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流程之中。

    2.全面把握量刑情节。合理限制量刑自由裁量权。以未成年人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各项事实情况为量刑情节适用基础因素。并在量刑时对这些因素予以灵活运用,以这些因素所表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体差异性来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个别化。

    3发动社会力量.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矫治机制。一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联合帮教机制。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法》,建立一个专门的未成年人非监禁刑执行机关,尽快由专业人员负责对执行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帮教。更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协助执行机关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工作。二是丰富非监禁刑的适用方法.推行行刑社会化。可借鉴国外经验拓宽非监禁刑的方式.如增加未成年人承担社区公益劳动的处罚.推行转处、担保释放、监管令等非监禁刑方式。三是加强跟踪回访和监管帮教.全力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犯建立帮教档案.区别不同情况.落实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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